浏览完整试题其二,赋予人工智能有限人格不会损害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反而以工具性人格来定位人工智能可以更好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破除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臆想》一文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会挑战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观念”。但在有限的工具性人格主张下,此种忧虑可以得到解决。对人工智能有限人格的承认,其实是以人类为中心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避免具体人格的缺乏导致规则的无所依存。事实上,我国民事主体可分为支配性主体(自然人)与工具性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后者系为了服务人类社会发展,实现责任有限的目的而人为拟制的一种工具,但并不具有与人类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同样,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展以服务人类社会。 其三,赋予人工智能有限人格不会违反现行民事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分担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目标。从这个角度看,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人格不仅不会与现有财产制度相冲突,反而能更好地发挥财产制度的社会分担功能。一方面,人工智能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对既有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例如,当人工智能作为投资受托人参与经济活动时,其获取的财产收益可以被规定为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委托人和机器人本身。这种安排既尊重了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又为新型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风险的合理分散。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可以明确其在特定情形下的财产持有权和使用权。例如,商用无人驾驶汽车因出租或共享而获取的收益,可以归属汽车所有,这些收益可以用来弥补潜在的风险损失,或用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由此,财产制度不仅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还实现了社会风险的合理分担。基于该制度,《破除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臆想》一文提出人工智能没有独立财产承担责任的说法亦不攻而破。 (摘编自许中缘《有限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合理选择》)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人工智能基于人类大量的数据处理和模式识别,虽具有高感知力与高决策力,却可能无法进行自我反思和合理决策、道德判断。 B. 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观念实质是人类社会对个体的尊重和承认,支撑着现代法律和伦理体系的发展,是构成法律伦理秩序的基础。 C. 人格制度的演变直接反映了整个民法观念、价值的发展变化,逐渐出现了“没有脸庞”的权利主体,如胎儿的完全民事主体地位。 D. 人工智能取得有限法律主体地位,则法律既肯定了人工智能更加清晰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改变人工智能本身相对于人类而言的客体属性。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无论是否确立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调尊重人类权益,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福祉。 B. 材料一认为赋予人工智能独立主体地位并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有可能诱使人工智能成为设计者和应用者的牟利工具,导致风险发生。 C. 材料二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属于我国民事主体中的工具性主体,服务于支配性主体(自然人),人工智能不应该归人工具性主体。 D. 人工智能的发展需重新审视民事责任的分担机制,是否以严格责任来分配人工智能的过错责任,将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利用。 3. 下列对两则材料论述和说明的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材料一从法律主体需要独立承担责任这一客观要求角度出发,从两个方面论证了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理由。 B. 材料二举法国民法典编纂时立法者最终不得不确定法人具有拟制主体地位的事例,论证了法律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观点。 C. 材料二从社会发展需求、工具性人格定位、财产制度三方面,反驳人工智能因难以独立承担责任而无法成为法律主体的观点。 D. 材料二以商用无人驾驶汽车为例,说明此车拥有出租或共享的收益,进而佐证人工智能成为工具性有限法律主体的合法性。 4. 材料二主张“人工智能成为有限法律主体”,请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有限”一词的理解。 5. 校团委要以“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确定为法律主体”为辩题,开展一场辩论赛,你作为二辩辩手,请结合材料列出你的发言纲要。 【答案】1. C2. C 3. D4. ①权利与义务的有限:人工智能并不具有与自然人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只能享有在特定情形下的财产持有权和使用权。 ②行为能力有限:人工智能的行为能力受限于其设计、技术和应用,由人类负责监督和控制。 ③责任能力有限: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不同,以自己的财产在一定限度内独立承担责任。 5. 正方: ①合理性:符合现实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从法律人格的历史演变可得出结论,如法人、“没有脸庞”被认定法律主体。 ②正当性:能清晰地界定或认定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性人格的权利、义务,能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而不会损害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 ③必要性:法律赋予人工智能有限人格,让人工智能拥有财产权,能分担责任与风险,不会损害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律和伦理秩序。 反方: ①不合理: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律主体的客观要求,人工智能没有自我判断纠错能力,没有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②不正当:从伦理的角度看,将挑战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观念,弱化人在法律与伦理秩序中的主导地位。 ③没必要:法律人格是在社会需求中是不断扩张,但现实场景没有显示出人工智能需要作为法律主体的真正客观需求,也没有显示出既有的法律制度阻碍了人工智能的发展。 【解析】 【导语】这篇文章通过两则材料探讨了人工智能是否应成为法律主体的争议。材料一从责任能力、财产条件和伦理角度,论证了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材料二则从社会需求、工具性人格和财产制度三方面,提出了人工智能成为有限法律主体的可行性。两则材料观点对立,反映了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和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