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完整试题 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诚如《史记•管晏列传》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而《唐律疏议》的序言中则把教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以臻“至善”之化境。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故有“仁”“义”“礼”“智”的道德自觉,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四库全书提要》)即指此意。 为了贯彻这一意图,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惩恶自不必问,但凡刑律所加,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不仅如此,传统法律往往还变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为法律义务。譬如《唐律疏议》的“贼盗”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罚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比如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条,但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另外,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遵循“民不告官不举”的做法,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希望民众向此努力,更多地带有一种“宣教”色彩。 (摘编自宋玲《“正人心”与 “厚风俗”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 6.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 A.《唐律疏议》、《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律法的顺序,都是按照《周礼》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与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 管仲认为:“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这说明他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认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恪遵德礼。 C. 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力。 D. 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比如唐律中规定,发现有人犯罪就要处以杖刑。 7.下列理解,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古代法典中关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方面的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兼有保障国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 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追求“一刑独大”,制定法律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刑”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有敬畏意识。 C. 唐律十二篇中,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 D. 历代法典中都有“同姓不婚”的条款,但因为在实践中都遵循“民不告官不举”的原则,所以违反这一条款的人也不会受到处罚。 8.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古代立法者认为,人的能力越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如果违犯了法律,所受到的处罚自然也要加重。 B.《四库全书提要》认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因为刑罚为政教之本,其“正人心”“厚风俗”的功用不可小觑。 C. 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根本原因是,在传统中国个体要接受社会这个特定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 D. 传统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并不大,据此可以推知,这些条款在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 得分 评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