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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高考掮客输官司
中国青年报 2002-12-24
本报济南12月23日电(记者郑燕峰)山东济南一“高考掮客”以帮助人家孩子上军校为名,索要“活动费”3万余元,结果事儿没办成,被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掮客”退还活动费。判决书指出,原被告的行为是侵害我国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2000年8月,济南市五金交化公司的刘某经人介绍与济南军区某检测中心的杜某认识。当时,刘的女儿刚刚参加完高考。刘诉称:“谈话中,说起我女儿上学之事,被告称可以帮助上军校,我未在意,后被告主动打电话与我联系,称其有济南陆军学院的名额,可以让我女儿上军校,我同意被告办此事。”
刘某说,杜某借为他女儿办理上军校为名,分3次索要现金3.5万元。刘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被告杜某出具的3张收条。收条上分别载明“上军校活动经费两万元”、“上军校报名费及其他费用1万元”和“上军校买分数5000元”。
刘某称,杜后来又以其他理由向刘索要现金3700元。“被告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直到2000年底,他也未办成。”刘先生说:“我女儿因寄托于被告办理上军校之诺言,超过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录取报到期限而失去了上学的机会。”
杜某在法庭上承认3张收条属实,但对刘所说的另外3700元,他只承认收了500元,并称为了孩子上学的事用于请客了。经法庭调查,另外3200元是刘某在场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买了四幅字,而且刘自己也得到了一幅。法院认为,刘某要求被告返还3200元买字钱,不当,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特意注明:刘某和杜某的行为是侵害我国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为,如果行为的目的实现,将侵害其他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的权利,因此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法院认为,基于这种行为的无效性,杜某所收“活动费”、“报名费”、“买分费”等,在不能证明为刘某的女儿上“军校”事宜已经具体花费的情况下,应返还刘某。法院一审判决,杜某返还刘活动费1.7万元,并支付迟延返还赔偿金。
据了解,以“帮”别人子女上大学疏通关系为名索要、收受钱物之事并不新鲜,今年更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为学校招生的幌子,违法违规收费招生,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程序。
12月22日,山东2002年高校招生总结会就指出,社会上违法违规招生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招生主管部门的重视。为净化高考环境,山东省将出台法规规范考试录取程序。招生主管部门也告诫考生家长不要上“中间人”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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