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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中国教师报     2003-01-22     谭 律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我总结出了一套“高中英语阅读能力阶梯训练法”。用这种方法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今年6月,在市教育学会组织的高中英语学科教学研讨会上,我将这一教学方法以教案集的形式打印成册,用于交流,得到了专家和同行的充分肯定。最近,我发现某文化补习学校将我的这一教案集复印成册,以每本15元的价格卖给学生,大概已卖出200多册。请问,该文化补习学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赵 辉 

     赵辉读者:您对自己的教案集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因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3个条件: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您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并以教案集的形式将这一成果打印成册,该教案集已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您的教案集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许可他人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您的同意,擅自翻印您的作品(教案集)200多套,有偿卖给学生并因此获利,其行为已侵犯了您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侵权行为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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