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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学校到底有没有权开除学生?
                    本报记者 左益 通讯员 张北坪

 

   2002年12月1日,本报在一版报道了重庆某高校开除两名因同居怀孕大学生一事,引起了教育界及社会的普遍关注。 

  2002年11月24日,这两个学生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消处分决定,并赔偿100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在接到这两个学生的起诉书后,按惯例先行调解。2002年11月25日,南岸区法院主持了原告、被告的面谈会。由于双方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的分歧比较大,法院调解失败。12月31日,法院向学校提出司法建议。法院认为,由于这两个学生系在校读书的大学生,为了不影响该学生专业学习的连续性和即将面临的期末考试,希望学校在本院诉讼期间,准予他们继续学习和参加相关考试,考试成绩是否有效,待本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办理。 

  2003年1月15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这两个学生起诉学校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学生:学校为什么开除我们 

  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规范不当,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剥夺了原告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外,被告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采取了诱哄、胁迫、逼问等方式,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应撤消原处分决定。两名大学生列出四条理由:第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第二,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第三,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定性错误。第四,原告行为并未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勒令退学,剥夺其受教育权没有充分理由。 

  学校:我们是经授权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机构 

  学校方认为,学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是一个特别关系的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七号发布)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此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4月14日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特别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个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要求高等学校的大学生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增强法制观念,要有良好的品德;第八条规定,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该校根据这些规定,制定了本校学生的违纪处罚条例,并且在新生进校之初就发放了包括《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在内的《学生手册》,从入学起就组织了相关教育。 

  2001年9月6日,这两个学生与学校签订了《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在乙方应尽的义务中,承诺了这样的字句:“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舆论:他们到底该不该被开除? 

  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徐静村教授认为,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做法是十分正确的。他认为,学校是一个事业单位,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对学生进行管理是由教育法授权的内部管理,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不等同于国家的行政法规。在学校的管理规定中有记过直至开除等处分实际上就是对学生形成一种警示。一方面,学校要教育违纪学生本人;另一方面,也是要教育其他学生。如果学校不对造成客观影响巨大的学生作出处理,就难以维持内部良好的氛围。 

  记者在部分学生、教师以及家长中的抽样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反对婚前性行为;教育界和学生家长基本上是一边倒的反对。他们同时也认为加强对大学生的性知识教育刻不容缓。 

  支持两位大学生行为的观点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纯属个人私事,与法律、纪律和道德无任何关系,不应受到任何干预,干预就是违法;以此处分学生就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不应该有任何管理和约束,高校应该允许学生在校期间有性自由,对学生进行处分是滥用职权;年轻人的性冲动是正常的,性行为是正当的,大学生性行为是当前中国性革命的体现;大学生未婚性行为在法律、纪律、道德等各个方面都没有任何过错。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牛研究员认为,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理应带头守法,为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作出表率。大学生未婚同居,不仅是对个人发展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重庆市行为学会秘书长刘宗粤指出,性爱不能等同于情爱。当代大学生的生理成熟提前,处于青春的躁动期;但是,其心理成熟滞后,无法很好地自控、转移注意力。大学生中错误地将性爱理解为情爱,忽略了对恋人之间情感的培养,这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一位学生家长认为,学校从自身学科专业、学校传统以及培养目标等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学校特色的规章制度,每一位进入学校的学生都应该遵守。他说,哪个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到一个校风校纪严格的学校读书,要不然就耽误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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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们也对此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位网友这样写道:“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学校园是文明的象征。无论社会环境如何,保持大学校园的纯洁性永远是社会的责任,也是一个民族的希望之所在。” 

  焦点:接受处分就等于承认道德败坏 

  在现行的学校管理条例中,有涉及“情节恶劣、道德败坏”等有关的字眼。这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两位学生认为,如果接受了处分决定就等于承认自己道德败坏。 

  学校认为,其他高校都有类似的规定。并且对于这个规定,双方是有约定的。学校同时认为,一个单位内部的秩序与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两个价值体系,这两种价值体系并没有发生冲突。 

  开除学生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改正不正确的认识。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教育学生,甚至感化学生,这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工作。该校校长聂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要这两个学生主动认识错误,女生家长就此前散布的不实之词在相关主要媒体上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学校道歉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按照原来的打算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 

  但是,学生和家长似乎没有这样的打算。1月19日,这两个学生不服南岸区法院的裁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再次见到这两个学生时,他们稚气的脸上写满了迷茫。真心祝愿他们能够经受住生活的磨练,因为无论事情怎样发展,毕竟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要自己好好珍惜,好好把握。 

  两个因同居怀孕的大学生被高校开除一事,从去年末到今年初在教育界和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学校管理学生的相关依据是否充足?开除学生是否剥夺其受教育权?大学生就读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欢迎广大读者就以上几个问题展开讨论,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国教育报记者部,邮编:100088;电子信箱:zhouf@edumail.com.cn。 

  ——编者 

  《中国教育报》2003年2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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