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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死学校不负责 管理责任不能无限延伸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3-04-29 

    

    本报讯:几个孩子考完试相约在珠江岸边玩耍,互相追打中一名孩子失足跌落江里。失去孩子的父母把学校也一并告上法院,认为学校监护不力。学校该不该负责?近日,广州芳村区法院作了判决。

  2001年6月29日上午考试完,广州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冯炜(化名)吃过午餐后约郑深(化名)等四名同学到附近的珠江岸边玩耍。冯炜与郑深追打,两人追到珠江边,郑深想吓唬冯炜 

,于是伸出双手做势要把冯炜推倒,说:“我把你推下去。”冯炜见状慢慢后退,不想脚碰到高出平地一些的岸堤,一下被绊倒,向后一仰摔进珠江。郑深赶紧下水救援,但没能把冯炜救起,最后冯炜遇溺身亡。

  冯炜父母把学校和郑深一家告上法院,称冯炜是未成年人,学校在注册登记和收费后应承担起学生上学至回家前的监护责任。学校通知并没有写明6月29日下午放假,使他们以为6月29日全天考试,学校应负监护不力责任。而郑深明知冯炜不会游泳,却吓唬要推他下水,应负直接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约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炜是走读生,事故发生地点在校外,学校没有义务负责他上学、放学路途上的安全。学校所发的通知书已明确表述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而郑深一家则辩称,经派出所调查,冯炜落水致死是意外造成,所以,被告郑深对冯炜的死亡没有关系。

  芳村区法院认为,郑深应对冯炜的不幸失足负主要责任,但冯炜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该预见在江边互相追逐会有失足坠江的危险,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郑深父母赔偿冯炜父母损失近9.2万元,其中包含3万元抚慰金,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还认为,冯炜的遇溺死亡是在放假后发生的,而在放假前学校已将放假通知书发给冯炜带回家,且在放假通知书中亦已知会家长协助教育好学生不要私下到河涌游水。冯炜放学后,在玩耍过程中不慎失足遇溺,显然不能归责于学校。如果将学校的管理责任无限制地延伸至校外的个人活动上,对学校不公平。原告要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罗颖、实习生 周涓、通讯员 芳法报道)

 

标签:教学反思 学生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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