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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惩罚的总是学生(网友来稿)
文增

刚刚看过中央一台的“新闻调查”节目:重庆邮电学院的两个学生小林、小马因未婚同居而被校方以违反校纪的第X条规定和“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勒令退学。两学生不服,上诉至重庆某法院,某法院“驳回上诉”。目前,两学生正在复习,准备再考大学。

错在校方,在教育部,可为什么受惩罚的总是学生?!

重庆邮电学院所谓的的校纪依据的是《高等教育法》,但《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是“留校查看、劝退和勒令退学”,而重庆学院则在所谓的校纪中直接规定“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显然,校方的规定超出了《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我们再看《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它作为部门法,依据的应该是上位法《宪法》,参照的同位行政法应该是《婚姻法》等,学生因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要受到处罚,明显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所以也是无效的。

请不要对我说“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不属于公民合法权益”!

用无法律效力的所谓“校纪”来处罚学生,学生得乖乖接受,而法院居然对起诉不予受理,请问:法律的尊严何在?!

建议两学生:

一, 就校方规定明显违反《高等教育法》而不成立上诉法院,提请撤消该“校纪”的相关规定,或提起行政复议;

二, 就《高等教育法》中明显违反《宪法》的规定上诉法院,提请撤消《高等教育法》中的违宪规定。

三,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不纠既往”这一法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上的运用,对因部门法明显违反《宪法》而导致的司法错误,给予及时纠正,并支付国家赔偿。

四, 鉴于我国目前无“《宪法》委员会”,可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明显违宪的部门法的出台作出解释。

五, 校方在《勒令退学通知单》中所列的对两学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定性,可以看作是对两学生的污蔑,建议两人以“故意伤害罪”、“侵害名誉罪”起诉校方。

六, 因校方未对学生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未履行“告知义务”,起诉校方的失职行为。

七,大学校园如此,中小学的校规校纪就不存在此类问题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教育部对全国所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纪校规”进行普查,纠正其中的违法违宪条款。

提请校方注意:不要用所谓的“教育管理”来做借口。不错,在校期间同居会影响学业、造成不好的影响……,但是,你只有教育、引导的义务,而没有因此给予学生处罚的权力!

什么时候你有了真正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真正懂得了教育的内涵,你才真正具有了社会认可的管理资格。

    

本人非法律专业出身,仅仅是依据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常识作出上述判断、建议,欢迎指正文中的疏漏错谬。

标签:教学论文 为什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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