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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需要扯皮 北京中小学生伤害赔偿有条例可依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2003年7月,怀柔区某中学高一学生李某将自己的学校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在学校运动会上受伤,索赔未果。像这样的纠纷在北京并不鲜见。调查显示,近3年全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而且50%以上的学校和学生家长在处理时遇到困难。因为没有专门法规可依,双方各说各理,纠纷时有发生。不过,这些都已经成为翻过去的“老皇历”了。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4年1月1日,该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添上两个字预防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向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据对本市十八个区、县的一份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2年左右。个别事故长期得不到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2年“两会”期间,有9个区、县的代表团共135名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协委员提出了与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关的议案和提案,呼吁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最初的立法构思,是想搞一个有关“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在一次又一次的调研中,最初的立法构思悄然发生了变化。

  一开始,可能大家更侧重关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困难。因为现在多是独生子女,一旦发生事故,学生家长和学校矛盾就迅速升级。有的学校开始束手束脚,干脆采取保守避责的手段,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

  比如说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甚至在课余时间将学生关闭在教室里,对正常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造成了冲击,问题相当突出。

  但是,光等着事故出来以后再解决,那也不行。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要加强权益保护。具体运用到这部法规之中,不能是简单地给学校择清责任或是加上责任,而是要把着眼点放在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上。

  在深入调研后,大家渐渐形成共识:在法规名称中加上“预防”两个字。这在其他地方法规中是较少见的。

  2003年2月,《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初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体现出的以预防为主的精神颇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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