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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582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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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考作文备考素材:信用不是筐,什么都能装
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问题时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
注重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特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有裨益。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但这项制度一经发力,即发挥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比如,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后,一度让人无可奈何的“老赖”,如今是时时受限、处处“碰壁”。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他们不得坐飞机、乘高铁,不得贷款、新办公司等。据统计,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累计限制1746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47万人次购买动车票、高铁票。失信惩戒机制有如一条无形枷锁,是对付“老赖”最有效的利器。
当然,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也不完全针对欠债不还的“老赖”。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在飞机上寻衅滋事、在机场安检中堵塞、强占、冲击安检通道以及殴打他人、在机场安检中查出随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藏匿打火机)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人员,都可能成为失信被惩戒的对象。
然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提速换挡”,“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失信认定的标准。比如某市规定,一年内5次闯红灯,将构成一般失信。之后,媒体报道某市民一个月内骑共享单车闯红灯7次而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其实,公民闯红灯,所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即可,要求其承担失信惩戒的后果,显然有违“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客观而言,固然与一些地方理解错误有关,但从根子上看,的确有立法不足的因素。近年来,尽管在国家层面陆续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出台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上海、浙江、河北、湖北、陕西等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信用法规,但还缺少一部起到统领规范作用的社会信用法律。
立法是社会的减震器。期待这部研究论证中的法律及早出台,明确规范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程序,以及守信激励、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等内容,让动辄上“失信黑名单”成为陈年往事。(欧阳晨雨)
国家发改委:坚持依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防范信用机制滥用
2019-08-19 17:09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可喜进展,在规范市场秩序、树立守信社会风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发改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从四个方面介绍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第一方面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孟玮介绍,截至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约1.56亿条,行政处罚信息4063万条。
第二方面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7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当月,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方面是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比如在拖欠工资问题治理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今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行业的100家企业,总金额达1.2亿元。涉及企业信息均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自7月16日至8月26日,人社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目前正在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涉金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领域,发布第十七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共计400个,包括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企业和其他严重违法名单。
第四方面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第三方机构,对3300多万家市场主体,完成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目前正在对评价结果按行业领域进行分解,并将按区域把评价结果推送至地方,对受评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中,对6.8万个家政服务公司进行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参考应用。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告第四期涉煤炭领域评价结果,为推动信用监管落地生效提供重要支撑。
近期,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各方意见。《通知》内容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理念,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据孟玮介绍,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通知》明确要求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并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对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在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方面,明确要强化信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不过,在我们看到信用建设惩戒机制的可喜效果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信用机制被滥用的现象。孟玮说,这也是国家发改委在工作中重点关注和防范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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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玮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要做到“三个防止”,一是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二是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三是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宣传解读,对信用建设的概念范畴和具体措施进行精准解读,形成广泛社会共识,防止误解误读。二是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三是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在理论上加强探索,发动各方力量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在实践上依靠群众,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最大共识。四是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加强对基层实践的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评论:信用惩戒泛化是一种权力失序行为
新浪财经APP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问题时表示,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针对个别地方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孟玮强调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及合理适度。可以说,发改委发言人的这一番表态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过去几年间在信用体制发展过程中的“跑偏”之处进行“拨乱反正”。
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发展可以说是一日千里,但是这个过程中不乏非议与反思的声音,背后的原因就在于“信用”一词的内涵被人为地、有目的性地无限扩大了。以一般学理的含义来说,信用实质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基于各种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声誉资源。所以,简单来说,信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降低商业活动中各项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活跃度的必要举措。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过去几年间,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和舆论宣传与引导)已经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为市场交易服务这一原始目标,而异化成了便利行政监管部门行使市场监管权力的一种“有效”的管制社会的手段,以至于我们会看到在不少地方,所谓的“失信”行为的定义被人为地扭曲了,不再是对市场主体履约和守信情况的一种有效评价机制,而是让“失信惩戒措施”演化成为了受到各个政府部门欢迎并津津乐道的“影子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出现了动辄有这种说辞,若出现违规行为则将被记入“黑名单”,影响今后申请贷款、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等等。
从效果上来看,似乎这种套路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也在客观上能够一定提升相关公共部门的执法效能,尤其是在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上似乎还颇有见效,但所谓的“失信惩戒措施”毕竟与公法上的“行政处罚法定”、“一事不再罚”、“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规范存在矛盾,实践中的“高效率”是以突破“政府——市场”合理边界为代价去对修饰与掩盖公共部门现时执法能力的欠缺与执法资源的不足,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懒政”。这是不合适的。例如曾有部分政协委员和政府官员就主张,对于没能做到“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政府可以将相关信息归入信用信用平台,以对其工作与生活造成种种不利影响。
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在历史上计划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转型,因此公共管理部门在信用环境打造方面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是可以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就是公权力部门可以四处出击。从各国的发展经验看,信用体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的形象工程。国外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都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逐步建立起来,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是建立起一个由政府控制和主导的公共管理体系,而是营造一个高效的、面向市场的征信体系(比如,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覆盖了95%人群的信用评分)。从国际经验看,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与公共管制机构之间是可以形成良好互补关系的,在注重公共信用服务系统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商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社会性征信机构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信用制度体系,而不是简单地把建设信用体系理解成为便利公共部门行使监管权力并以此来进行社会控制的一套“有效”机制。
责任编辑:鲍一凡
南方日报:信用不是筐, 什么都能装
王庆峰
2019年08月27日08:26 来源:南方日报
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公放音乐、视频的不文明行为,令许多人倍感头痛,除了劝说外别无他法,还常常引发争执。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亮出了新招,其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不得外放声音,否则将列入失信黑名单。无独有偶,有媒体发现,北京、兰州等地此前都已作出规定,将车厢内饮食、大声公放、逃票、从事营销活动等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不文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或是因为它只属于道德事物,介于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间,极易形成不自觉的冒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通常对道德边界缺乏省思,因此会犯错而不知错,甚至去“怼”别人。毫无疑问,将这样的人列入黑名单,乃至于“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可以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让他们更重视社会公德的养成,但也正如许多人所追问的,一次不文明行为是否可以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全貌?一次无意的失信行为,是否必然意味着“寸步难行”的惩戒后果?
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教师用课本打学生上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现在,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提速换挡”,“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首先,现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制定相应的信用规范,但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失信认定标准,无法完整体现信用主体的品行,客观上也养成了一切以信用解决的制度惯性;其次,惩戒层面上,信用机制有滥用风险,一切事物均可与信用扯上关系,对人们的生活会造成极大困扰。
种种问题,指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换言之,信用机制不是筐,什么都能往里面装。针对这种现象,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特别强调“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可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固然“好用”,但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制度信用的边界在哪里?北大教授沈岿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要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笔者以为,这应该是一条需要牢记的底线。我们制定信用标准,既要考虑于法有据,也要努力做到于情合理。针对一般不文明道德行为,可以从行政处罚里找办法,针对违法违纪行为,又有专门性的法纪规范进行制约。只有那些严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失信行为,比如食品药品领域重大违法事件,被规定执行却不还钱的“老赖”等,才可以纳入失信范畴。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大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对比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传统信用概念,现如今的“信用”,正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几乎有无所不包的势态。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以信用倒逼个体行为,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着眼于信用制度的严肃性,相关部门要对这种“立竿见影”保持谨慎态度,能用既有制度解决的,就不必要寻求信用救济。在综合考虑到社会危害等影响的前提下,一部分行为可以使用信用规制,以发挥出警示作用。
信用机制“黑名单”不是“筐”
2019-08-19 07:13:24 东方网-劳动报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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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刊载题为《“黑名单”不是“筐”,要防失信惩戒扩大化》的评论。
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问题时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明确“三个防止”,有助于提升失信“黑名单”的规范性,对一些乱象进行纠偏。
近几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初步建立,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受舆论好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已达370亿条。而央视《新闻1+1》梳理发现,今年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主体为19.53万个,但5月份、6月份、7月份却大幅增至24.65万个、45.55万个、63.92万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数量急速增加,引发了“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担忧。
担忧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的失信行为认定存在泛化、扩大化的现象,失信“黑名单”似乎成了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一些明显不属于诚信范畴的行为也被纳入“黑名单”。比如南京一市民一个月内骑共享单车闯红灯7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曾引发很大争议;在一些城市,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也有可能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失信惩戒措施有泛化、扩大化之嫌。对于“老赖”将受到哪些限制和惩戒的问题,国家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2016年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对《备忘录》的解读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制定了一些“土政策”,招致不少非议。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必须防止信用机制被滥用。哪些失信行为会被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会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在法治框架内精准惩戒,不泛化、扩大化,不误伤民众,失信“黑名单”才有权威性,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失信“黑名单”也并非越长就越好。在开展各种专项清查、给“黑名单”做好“加法”的同时,也要依法依规做好“减法”。最近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就获赞不少。
建立失信“黑名单”,初衷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信用体系建设的好事办好,就必须多听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完善相关规定,打好制度补丁,才能让好制度不至于跑偏。
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扩大化,切莫广贴“失信标签”
2019-08-21 00:05
盘和林
8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提到,截至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7月份当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份,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19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行业的100家企业,总金额达1.2亿元。涉及企业信息均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从数据来看,似乎可以说我国的信用建设成效显著,但仅仅一个月就出现如此多的失信主体也不免引起我们对于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
为此,孟玮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要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综合来看,在我国大兴信用建设的几年来,之所以能有显著成效笔者认为便是源于信用机制良好的“加减法”作用,一方面给信用“加分”,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好处;另一方面通过对失信的惩戒,倒逼失信者付出代价。也就是通过对信用奖惩的有效区分,使信用质量成为公民个人属性重要一环。然而,不少地方存在过度惩戒,或是信用威胁,这便使信用机制有了滥用泛用的危险。
这也是为什么孟玮谈到,应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界定。避免因边界事件而使得信用机制建立成为增强地方行政职权的工具。实际上,由于如今社会信息透明度的上升,居民信息可获得性的增加,信用机制不仅会在行政上出现滥用,即使在日常生活也面临滥用的挑战,对于不了解具体惩戒行为的人来说,一切的事务均可与信用扯上关系,就拿如今大学生工作来说,数据显示,90后应届毕业生平均一年内更换3-4家企业,频繁的跳槽自然对于公司企业有着不小的影响,为了应对跳槽成性的年轻人,由企业将跳槽与信用挂钩。某省人社厅副厅长便曾有过将跳槽与信用相联系的发言,加上社会如今对于信用的极度关注,小小的跳槽事件便被扣上了大帽子。
这便是滥用所引起的事情,当然,滥用和泛用最严重的后果是影响了信用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滥用和泛用带来大面积的信用问题,加大了执法成本,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用违规问题;另一方面,惩戒面的扩大意味着惩戒区分的缩小,不详加区分的惩戒会降低信用机制“加减法”的作用。同时,引起社会对于信用的过度谨慎情绪。
其实,之前商务部官网发布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时笔者就提到,信用监管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对于社会信用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于执法信用监管,而此次发改委例行新闻发布会其实是是再次对这个问题进行强调。孟玮发言中提到四个“更加注重”,其中第一点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便是给执法部门打预防针,信用建设固然重要,惩戒力度也需要强化,但是不能因为急于求成就广贴“失信标签”。信用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作者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信用惩戒的关键是 要一把尺子量到底
何若
欠了3块钱,姓名、住址信息全被曝光。这两天,江西某银行发布了一则通知,称有141名大学毕业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并将这些人相关信息一并公布。很多网友注意到,其中一人的逾期金额仅为3.47元。对此,大家议论纷纷:反对者认为,“个人信息不该这样公开”“3块4毛7何至于此”;支持者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公示没问题”。 必须明确,在规则面前,欠3块钱和欠3万块钱是一样的,纠结于数额多寡并没有意义。而银行的催款程序循序渐进,之所以公布这批人的信息,主要是因为“找不到人”。从实际出发,这种提醒也十分必要。毕竟贷款周期较长,还款过程中还涉及各种利息,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清的情况,恶意的少、大意的多。及时提醒毕业生还款,能够防止失信行为进一步扩大。否则,为几块钱就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岂不更憋屈?这个意义上,银行催款没毛病,真正值得讨论的,只是银行公开个人信息催款的方式。在早些年发布的相关意见中,就有将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等相关描述。只是,在如何公布、公布什么等细节上,相关规定本身还很模糊。
换个角度看,银行除了对个人信息公布了之,竟然没有他法找到贷款人,这也暴露出了自身的管理问题。既然助学贷款具有长期性,银行就应该考虑到信息断档的风险,前期可以进行多方面信息采集,后续更要做好阶段性提醒。况且,银行与学生之间还有学校这个枢纽,如果做好贷后管理,“找不到人”的概率不大。再加上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火如荼,那么多先进手段放着不用,反而以非定向公示信息的方式催债,方式未免陈旧、效率未免有些太低了。对于银行而言,如今的争议也不失为一次教训,倒逼其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
从更大范围看,社会对上述事件给予极大关注,其实源于一种对信用惩戒扩大化的忧虑。不乏有声音指出,信用机制像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特别是近段时间,一些见诸报端的案例显示,有人因垃圾不分类、频繁跳槽、地铁外放音乐等不拘小节的表现被拉入了黑名单。为彻底打消人们的疑虑,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明确到底哪些情况才能动用诚信惩戒机制;一方面需要惩戒逻辑统一、执行起来一碗水端平。比如,骑单车闯红灯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那机动车闯红灯呢?欠款3万元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那欠款3元真会网开一面吗?在设计规则时逻辑自洽,执行规则时一把尺子量到底,信用惩戒的威信才能立得住。
防范征信举措被滥用 司法当担起更大责任
国家发改委日前举行了8月份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回答央广记者提问时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适度,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个人信用分等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和扩大化。
警惕信用建设措施的某种泛化和扩大化倾向,此番发改委的例行记者会称得上直面问题。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个人信用问题越来越为公众所看重,这与各方面在社会信用建设特别是失信惩戒上的制度探索密切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规范市场秩序、树立守信社会风尚等方面可以说居功至伟。
但也正如发改委官员所言,近期也不乏“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9年7月,山东日照某教师因发生在数月前“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行为(已被学校处分)而被当地教育局追加处罚,处罚内容就包括纳入信用“黑名单”一项。这个“惩罚加码”因引发争议很快被撤销,追加惩罚内容中出现的信用“黑名单”也因此未得到舆论深究。
在此之外,包括频繁跳槽、地铁外放音乐等行为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消息也不绝于耳,于公众而言,信息层面的征信惩戒更多处于“一句话新闻”的程度,鲜有对具体纳入程序、被惩戒主体的异议权保障以及相关不良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等具体内容的描述,但对正在进行初期制度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言,细节设计的完备度和科学性直接攸关信用制度的成败。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此之后陆续有多个省份出台地方性的《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依然处于地方摸索和试错阶段,这也是“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但均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一个大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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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山东的个案,与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同步,山东版的《社会信用条例》亦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家立法不明确、地方规范未出台情况下,个案中的信用“黑名单”究竟如何运作实施耐人寻味。地方对个人信用惩戒手段的使用本身并不规范,甚至说相当随意,这是此番国家发改委强调防止信用措施被滥用的主要缘由。
从出行到消费,从贷款到各类政策性优惠,对公民个人的信用惩戒(特别是越来越多的联合惩戒)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必须要注意防范相关措施被滥用的问题。从现有多地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文本来看,对公民个人信用的记录体系基本涵盖了记录主体、记录规则以及异议表达渠道等关键性问题,目前尚须更高级别的国家立法做统一,否则可能导致因标准不一而出现记录失范等细节问题,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另外,也需要对各地个人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必要且严格的监管,尤其是通过复议和诉讼来倒逼社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
个人信用惩戒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公民具体权利的限制问题,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对争议的解决也多采取常规的复议渠道,后续的纠纷则可以寻求进一步诉讼解决。更进一步,不仅有赖司法手段为信用主体的权利救济提供托底,而且需要在应对行政纠纷阶段有更多的专业准备。此前,司法部修订法律职业资格规范,对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也提出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在对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记录过程中产生纠纷、寻求权利救济,充分的权利救济渠道和专业保障是从根本上防范信用手段被滥用的制度基础。
(《南方都市报》)
新型信用监管来了:守信者无事不扰 失信者时时不安
原标题:守信者无事不扰 失信者时时不安 新型信用监管,来了!(权威发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新办18日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企业压力会更大?
实行差别化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全生命周期、分级分类监管、大幅提升失信成本、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大数据监管、更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等7个方面。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有人担忧:这是否意味着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会更大?
对此,连维良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信用监管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一句话概括,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那么,如何对企业进行分类?怎样确定某家公司处于何种信用类型?《意见》明确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即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政府监管和企业信用建设,评价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连维良表示,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被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严格依据细分领域的相关办法和程序规范。
失信当严惩,但许多企业更关心的是失信之后,该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连维良说,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并非主观故意,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的强烈意愿,开展信用修复,对于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意义重大。“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或‘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下一步将加快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破产制度将引入?
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法律支持
此次《意见》既是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也是不同行业和基层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
以防范各种类型债务违约风险为重点,人民银行近年来通过市场、政府和法律三种手段强化了信用约束。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下一步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信用破产制度。“信用破产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法律支持。”
今年,全国共有2569.31万户企业取得纳税信用级别。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介绍,通过在制度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发力,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
在差别化信用监管、落实守信激励方面,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介绍,目前,海关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今年上半年对失信企业查验率高达98.12%,而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介绍,今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将达到5%。同时,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从地方上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浦东样本”,其核心内容包括“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证照衔接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协同监管。据介绍,2017年以来,浦东新区累计开展“照后证前”跟踪检查3.4万余次,发现无证经营并作出处罚500多户次。浙江省全面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对五类主体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
对守信者有何激励?
获得更好的行政、融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交易成本
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
连维良介绍,当前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前不久,针对激励诚实守信个人的措施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广泛支持。让守信者得实惠,将从“三个更好、两个更低”上下功夫,即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现下我国不同省市都有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如何有机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让失信者无处躲藏?
“让信用体系有效对接,背后是各地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奖惩措施如何跨地应用的问题。”连维良表示,目前,已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打通。下一步,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和提升。
另外,对于措施共用问题,连维良指出,在现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也就是说,在一地失信,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连维良说,市场主体最好的办法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
侯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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