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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教师命运的八件大事 (教师中心稿)
新闻    2004-09-10 11:15:42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徐卫红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我国1000多万人的教师队伍,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2亿基础教育人口的教学,他们肩上扛着科教兴国的大梁,寄托着民族复兴的希望。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成就卓著,这一切都离不开广大教师的辛勤劳动。20多年来,中国教师的地位不断提高,他们的命运也随着一个个政策的落实而改变。

      ●大事一:

      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中的“两个估计”——即“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教育战线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知识分子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像两座大山压在教育工作者头上。

      1977年5月24日,邓小平与王震、邓力群谈话,说:“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7月邓小平复出后,分管科学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工作。他首先在这些领域进行整顿,拨乱反正,着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8月,邓小平在科学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应当肯定十七年中,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不管是科学工作者还是教育工作者,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辛勤劳动,努力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要尊重知识,要尊重人才。”“知识分子的名誉要恢复。”9月19日,邓小平同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中又指出:“讲了所谓‘两个估计’,即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教育战线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是‘黑线专政’,知识分子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是不符合实际的。怎么能把几百万、上千万知识分子一棍子打死呢?我们现在的人才,大部分还不是十七年培养出来的?”“你们的思想没有解放出来。你们管教育的不为广大知识分子说话,还背着两个估计的包袱,将来要摔筋斗的。”

      1978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讲话,进一步重申:在我国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已经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知识分子,因此也可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从“政治立场这个基本方面来看,绝大多数科学技术人员应该说是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的。这样的革命知识分子,是我们党的一支依靠的力量。”10月,中央组织部分批召开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座谈会。11月,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意见》,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对知识分子的“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已经不适用了,对知识分子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政治上要关心知识分子,要努力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意见》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开始逐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工作。

      1986年3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十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教师中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汇报会。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彭珮云在会上指出,在教师中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是一项政治任务,对于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必要时可成立落实政策小组,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

      ●大事二:建立教师节

      1985年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教师节”的议案。提案说:“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提议和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15日,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会上对建立“教师节”做了说明。提案1月21日获得通过。

      1985年9月8日上午,李鹏、王震、周谷城、严济慈、雷洁琼等领导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首都100名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并向教师们致以节日的祝贺。

      10日下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共青团中央和全国教育工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都庆祝教师节大会。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大会,同教师们一起隆重地、热烈地庆祝我国第一个教师节。参加大会的有首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的代表一万多人。

      教师节的建立,为全社会集中开展尊师重教活动提供了机会,对广大教师是一种有力的激励。在庆祝一年一度教师节的时候,各级政府都以“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为主题,不断推动落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具体措施。

      ●大事三:奖励优秀教师

      1977年8月8日,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上提出:“要特别注意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要强调尊重教师。科研是靠教育输送人才的,一定要把教育办好。我们要把从事教育工作的与从事科研工作的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使他们受到同样的尊重,同样的重视。一个小学教师,把全部精力放到教育事业上,就是很可贵的。要当好一个小学教师,付出的劳动并不比一个大学教师少,因此小学教师同大学教师一样光荣。对于终身为教育事业服务的人,应当鼓励。我建议,明年开个全国教育大会,总结交流办学经验,鼓励有成就的大学、中学、小学教师。”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大张旗鼓地予以表扬和奖励。”在同年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上,邓小平也强调:“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该给以表扬和奖励。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奖励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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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月10日,中宣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召开大会,热烈庆祝1986年教师节,表彰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这次受表彰的有一百个基础教育先进县,1000位先进个人和106个先进集体。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大会向全国基础教育先进县、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代表分别颁发了奖牌、“人民教师奖章”、证书和奖金。

      教师节当天,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成立。奖励基金会的理事会由国内外各界关心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知名人士组成。中顾委副主任王震担任理事长,周谷城、周培源、费孝通、雷洁琼、蒋南翔、张承先、董纯才、杨海波、袁宝华任副理事长,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任秘书长。

      从1986年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开始开展全国性的教师奖励活动以来,有四万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展了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大大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大事四:评选特级教师

      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尊重教师的劳动时明确指出“要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在会议召开之前,小平同志已经把景山学校当作试点,把学校挑选申报的三位老师亲自定为特级教师,这是全国第一次任命、也是最早的特级教师。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197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12月7日下达通知,在全国开始了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到1997年,全国共评出中小学特级教师一万余名。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的特级教师,以其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精湛的教学艺术,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指导青年教师等方式,带动了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特级教师还以其高尚的师德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了中小学教师的崇高形象。 1993年,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小平同志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将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级教师条件,增加了评选数量,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加强了特级教师宣传,扩大了特级教师的知名度,明确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具体措施。

      2002年,教育部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提出:在“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要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和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特级教师考核,特级教师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坚持课堂教学,把培养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等作为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的榜样作用,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特级教师教育教学科研项目。要采取实际措施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大事五: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教师首先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

      1981年10月7日,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11月30日,教育部有发出《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87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11月28日发出《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通知指出,从1987 年10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10%。1988年1月1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制定《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2月14日,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批准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1994年,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了新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参照标准,使教师工资提高有了法律依据。教师工资的提高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提高教师其他方面的待遇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大事六:实施教师职务制度

      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同志在《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中提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1979年1月又进一步强调:“在学校里面,应该有教授(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这样的职称。”自邓小平同志讲话后,中断多年的评定教师职称工作首先在高校逐步开展起来。评聘教师职务,肯定了教师同其职业性质应有的社会地位。

      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建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中小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当年下半年开始试点,1987年在全国逐步展开,1989年底全部结束。5月19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这些措施不但极大地调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积极性,而且还为提高教师待遇、制定新的教师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使解决教师的其他待遇有了依据(例如分配住房,解决家属农转非等等)。《教师法》、《教育法》将教师职务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更保障了教师职务系列的权威性。

      ●大事七: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从提出到全面实施,走过了十年路程。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在第三章的“资格和任用”中的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再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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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月,教育部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

      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

      2001年1月4日,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自2001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已基本完成了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面向社会认定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大事八:实施教师聘任制度

      2004年1月5日公布的《教育部2004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出,中小学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点》说,要“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做好编制核定工作,严格编制管理,建立编制报告和定期调整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

      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入到了学校内部管理,使长期以来被国家统得过死的管理体制逐渐被打破。从1993年以后,各地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加快了改革步伐,开始试图打破传统的计划体制,在学校内部和外部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师人事管理新体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据此,全国各中小学开始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始了在国家教师任命制的基础上,由校长实施的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制。

      教育部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在工作中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特别要在规范中小学教师聘任行为,建立中小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平等协商、合同管理的聘任关系方面有所突破。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在两三年内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中小学实施教师聘任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推行教师聘任制是我国当前教育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学校用人机制的根本转变。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建立起一种具有竞争和激励机制的教师任用制度,也会触动教师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和矛盾。

      (四川省金堂中学童华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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