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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金文字反映的上古婚制(教师中心稿)


中文系9902 

 有关汉字反映古代婚制的问题多有论者,或依“母感天而生子”1而论及群婚,或考诸“ ”2(娶)而论及抢婚制,或依“媾”的释义来论及交互为婚,或分析妻妾字形来论证妻妾婚,鉴于有关论著虽不乏创见,但涉及广度尚嫌不够,所选文字尚嫌未尽能真正代表,以至有的婚姻现象未被揭示,本文考察诸古文献,或可弥补某些不足。

一、“妇”所揭示的群婚制

“妇”在甲骨文中写做“ ” 意为女子执帚。《说文》曰:主服事人者3。段注:大戴礼本命曰,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有三从之道,曲礼曰:士之妃曰妇人,析言之也4。《说文》释之为服事人的女子,《段注》又说她有“三从之道”,而《曲礼》更释之为“士之妃”5前两个是为人妻者必遵之事,而“妃”字《说文》释为“匹也”即为男子之配偶,进而段注为:匹者,四丈也《礼记》纳币一束…两两合其卷,是谓五两…夫妇之片合如帛之判合也…人之配偶亦曰匹6。妃本上下通称后人以为贵称耳。《释诂》曰,妃,媲也7,引申为凡相偶之称,《左传》曰:嘉偶曰妃8,其字亦假配为之,太玄作婴,其云婴求九者即《左传》之嘉偶也。这种翔实的注释与引证说明了妇乃人妻,也即是郑玄在为“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做注时所言“有舅姑为妇9”妃乃妇之别称。可是在古代,关于“妇”却有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礼记 大传》“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10”这里说夫属父道,又属子道,让人有一种错乱之感,不知此中之“夫”应是何身份,而将弟之妻称为“妇”,称嫂为“母”,另人困惑,此“妇”何以既可为弟妻,又可为嫂,又可为己之妇,甚可为母?另有《左传》曰:妇,养姑者也。11这明显又是儿媳,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要合理解释这种情况,惟有一途,那便是当时之女子实为男子的“公妻”。《诗经 小雅》:“言旋言归,复我诸父…以速诸父12”诸父,即多位父亲。诗中主人公怎么会有很多父亲呢?殷 保定南乡出土的勾力铭语:祖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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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或直称众祖,或祖妣同样称名,无世伯叔之别,即有加区别者,亦只数字示其次第而已,如“众祖丁”“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贞之父庚”,且甲骨文中亦有“  、  、  、  ”13一类的合体字,种种皆可知时人有很多父亲。《礼记》中又有“诸母不漱裳14”且甲骨文中亦有“  、  、  、  15”等诸母的合体字,又可佐证一男子有很多妻子,也就是多名女子共夫。这也正是甲骨文中出现以不同事物标记“妇”的“  、  、  、  16”诸表示诸妇的合体字的原因所在,这些“共夫”“共妻”便是我国上古的多夫多妻制,即群婚制。开始时可能是不分辈份,乱交而结合,到了后来有了一定的限制。《礼运》曰:“合男女,颂爵位,必当年德。17”虽然是仅仅以年纪作为合男女的条件,但毕竟比那些亦嫂亦母亦妻的状态要好得多。这种状态《曾子问疏》中说,夫妇有三兄弟之意。或据婿于妻之父母有缌服,故谓之兄弟18。虽然以缌服关系称婚姻的兄弟,当为后起义,然夫妇有兄弟之义则排列了同辈之男女结合横的序列。即同一辈分中的兄弟与姐妹互为夫妻,所以有“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19”之说,这种状况也必然导致子女多父亦多母。

二 “姑” “舅”所揭示的交换婚

姑在甲骨文中写做“  ”。《说文》曰:“姑,夫母也。”《释亲》中也说:“夫之母曰姑”,众所周知,姑乃是父亲的姐姐或妹妹。称婆为姑似乎难以理解,如果出于一种礼貌,称其为“从母”(姨母)20或更为妥帖,可偏称其为姑,在古代注重男女大防的环境中,这种情况的产生,也许得用这位妻子的婆婆确为她的姑姑来理解。《释亲》中亦提及:妻之母为外姑,这让我们更加 迷惑,难道他的岳母也是他父亲的姐妹?还有更加奇特的事实,《说文》中也说:“妇称夫之父为外舅。21”妻子成公公为舅,丈夫称岳父为舅22。以今天的伦理观念来衡量,这种亲属称谓是不合常理的,但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流传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的。

古籍中多有记载周时姬姜两姓世世为婚的事实,即姬姓男娶姜姓女,姬姓女嫁姜姓男。这从另一方面使得婚姻关系愈加牢固,另一方面我们却可理解为二姓在交换女子为对方妻。让我们来假设一种情况:姬姓有兄妹二人,姜姓亦有兄妹二人。姬姓兄娶姜姓妹,姬姓妹嫁姜姓兄,他们的下一代又各为一男一女,由于亲上加亲或维护集团利益等原因,姬姓子娶姜姓女,姬姓女嫁姜姓子,那么两对小夫妻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称呼可不就是“舅”、“姑”了么?《诗经 思齐》也有“思媚周姜,京室之妇”(这位周姜是太王甘公的妃子)23。可见,这种假设不是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

经籍中每以“婚媾”二字连用,而“媾”在甲骨文中写做“  ”,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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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鱼相会,而加上表人的“ ”,便意为人相会了意思也正是《说文》中说:“媾,重婚也。段注为:重婚者,重叠交互为婚也。24”说的不正是这种父母双方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妻子的现象吗?况《左传 昭公二十八年》中记录了“晋祁胜年与邬藏通室,各以妻为交换也25”的事实。可见,在那个年代以己妹交换他人妹为妻实为平常之事,更有甚者,乃至互相换妻。

按理说,随着这种交换婚制的结束,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也应消失才对,可唐诗中却仍有“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之句,却又为何?我们应该这样理解:一种亲属关系的形成,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会与最初的亲属关系共始终。而两者的差异最明显、最常见的是亲属称谓变化要落后于亲属关系的变化。正如《尚书 多士》中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26”当然他们的“册”和“典”绝不可能为纸制品,而我们今天的书仍用“册”来称呼,我们依然用典籍来称古书,这应是相同的道理。

三、“婚”揭示的抢婚制

甲骨文中婚写做“  ”,字中既有表示时间的昏,又有表示人的女,其表达的际关系意义必与“昏”、“女”有关联。《说文》:“婚,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为什么把娶亲的时间定在昏时,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有人认为这是根据男属阳,女属阴而设定的,因为昏时也是代表“阳”的白天和代表“阴”的黑夜的交换时刻,故设定为“昏礼”,但这恐怕不是最深层的原因。娶妇本可以光明正大的进行,选在夜色朦胧之时只能证明这“婚”的异常,而要抢亲选择这一时段再恰当不过了。当然,这只能说是我们的一种推断,事实真的是这样的么?《诗经 行露》中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27”这里的主人公与别人有了婚约,可是却有人把她抓走,她满心哀怨却无能为力,只好发出逼婚理由不充分的慨叹。《诗 新台》:“燕婉之求,遽篨不殄28”意为,本来要嫁如意郎,丑八怪拦我丧天良。另外,在《左传 襄公二十二年》中有这样的记述:“郑游败于归晋徒途中,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29”《易 屯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30”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有一个统治者乘着班驳的马,带了一队人马,在一个民女的家门前来回的跑着,他不是来抢财物的,而是来缔结婚约的,(抢去了之后)这个女子坚守贞节,不爱他,他就千方百计的软化她,过了十年,她才就范。《屯 六四》中说:“乘马班驳,求婚媾,往吉,无不利。31”对统治者来说是吉祥的,是无不利的,可对于被抢的这个女子却是《屯 上六》所说的“乘马斑如,泣血涟如32”了。即使《屯》卦中所载只是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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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婚制的遗存,即:一种习俗,但这也毕竟可以说明抢婚制的确存在过。《易 暌 上九》中说:“睽孤,见豕负涂(途),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33”这描述的又是一个类似于集体抢婚的场面。《贲 六四》中也说:“贲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34”《鼎》卦爻辞又描述了被抢的女子的遭遇,她全力抗拒,于是贵族用尽各种方法来利诱她。

以上的抢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想来是在昏时进行的。我们再来看一种气势更为宏大,也更为霸道的抢婚行为。《晋语》中说:“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周幽王伐有褒而娶褒姒,晋献公发骊戎而娶骊姬。35”这些君王为一女子而大兴战事,可叹为观止了。就此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何褒姒终日难得一笑了,而当幽王“烽火戏诸侯”之时,褒姒感其荒淫无道,看到复仇有望,方才一笑。

看来,不仅有“强抢民女”之事,亦有强夺国姬之实。可见,许嘉璐注《曾子问》中的“嫁女之家之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36”时说:“婚礼在昏时举行,是远古抢婚制的遗迹”之言不虚。同时更证明了这种婚制存在的不容置疑,到后世也隐约可见它的遗存:辰沅二州地处沅水流域,是盘瓠后裔的居住地。对于当地的婚俗,陆游有以下记载:“男未娶者,以金鸡羽插髻。女未嫁者,以海螺为数珠挂颈上。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妇以归。亦愤争叫号求救,其实伪也。生子,乃持牛酒拜女父母。37”这是原始抢婚制的遗存,是模拟古代的抢婚方式。我国古代许多民族都有抢婚的习俗,但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宋代沅水流域盘瓠后裔的抢亲,和古代其它东夷族的婚俗极其相似。乌恒、鲜卑处于原始社会时,“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38”这也是男女双方事先密约,然后将女方抢走,南北朝时,室韦的抢婚方式也与此类似:“婚姻之法,二家相许,竟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妇家,待有孕乃相许随还舍。39”这仍是以假抢的方式成婚,固与古代抢婚制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形式上是没有差别的,如出一辙。

四、“媵”制

《说文》“  ,送也。从人关声。吕不韦曰:有  氏以伊尹  女”而徐铉等认为“关不成字,当从朕省,案勝字从朕声,疑古者朕或音  ,以证切。”《类篇》曰:“媵,说文,送也。”从《说文》中并未收录“媵”字,而徐铉等却提出“关不成字”而应是“朕”省,《类篇》中又明确地提出“媵”在《说文》中释为“送也”且段注:  ,今之媵字。可是“  ”的本义并不是女子陪嫁。清代训诂学家黄生认为:古者,诸侯嫁女本国及他国,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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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夫送之,谓之媵。俗以妾义专,故改从女,不从关。关盖送女之名,非谓所送之女为  也。”依段注黄说来看,在姪娣陪嫁媵婚制之前,曾有过贵族嫁女时遣大夫送嫁的习俗,所以《说文》对“  ”的解释是“送也”。后来,送嫁及陪嫁的仅是女,这时字才变成了“媵”。这是社会发展在语言符号上烙下印记的一个好例子。由此便可推知:“媵”由“  ”演变而来,本意确乎为“送”,且送的是“陪嫁之女”。《公羊传 庄公十九年》有云:“ 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40《左传成王八年》有“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国姓媵之,异姓则否”41;《左传 成王九年》亦有“晋人来媵,礼也42”。卿大夫因依礼不能外其国而娶,且地位逊于天子诸侯,只有姪娣随嫁,即名曰  。另从“有  氏以伊尹媵女”的故事来看,这一点就更加明确了。通过这两段材料,我们可知“媵”的本义实为陪嫁之人;诸侯与大夫娶妻时,女方须有同姓的姪娣随嫁。鉴于二材料中均出现“姪娣”二字,我们亦应对此二字做一番考察:

“姪”《说文》曰:“兄之女也”,《尔雅释亲》中有云:“女子谓兄弟之子为姪43”《段注》娣,同夫之女弟也…女子同事一夫也,44《释亲》曰: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王度记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公羊传》、《白虎通》皆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大雅 韩奕传》也有:二国媵之,诸娣,众妾也。按女子谓女兄为姊妹。与男子同,而惟媵之己之妹,则谓之娣,盖别于在母家之称,以明同心事一君之义也。

如果我们忽略妻和妾的差别,那诸侯真称得上是一夫多妻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于其贪恋女色之外寻一说法便是《白虎通》所云:“丈夫功成受封,得备八妾者,重国家广继嗣也。45”看来这种婚姻制度对增殖人口,特别是增加“功成者”家族的人口还是有很大作用的。于是我们就能更好的理解《诗经 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46”《毛传》认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了。

诸侯等上层如此,下层庶民怎样呢?《诗经 江有汜》中云:“之子(新娶的媳妇)归,不我以;不我以,其后也悔47”。《谷风》也有:“宴而新婚,以我御穷;以我御穷。有洗有溃,既诒我肄。不念昔者(结发情义)48”看来二女都在丈夫有了新宠之后遭冷落,被后来者居上,诗一方面表现了结发妻的哀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庶人也是可以娶妾的。这虽不合于“媵”的条件,但毕竟是一夫多妻。

五、“嫁”、“帑”所揭示的买卖婚

甲骨文中无“嫁”字,最早见此字为春秋时期,写做“  ”,《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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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适人也,《白虎通》: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为家,按自家而出之嫁,至夫家曰归《丧服经》:谓嫁与大夫曰嫁,嫁庶人曰适,此析言之也,诨言之皆可曰适。皆可曰嫁。49种种注释都释嫁为女子嫁与认为妻,结为伉俪,从此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家。然而,在《周礼》注中却有这样的现象:贾又音嫁,50表示作买卖的“贾”与表示嫁人的“嫁”何以同音,我们不免思之。传说中有“伏羲制俪皮嫁娶之礼51”,这里的俪皮之礼即买卖妇女之俗。原来,妇女是可以买卖的,难怪《韩非子》说:“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52”这里“嫁”的对象是“妻”,妻乃有夫之人,怎能再嫁?说明这个“嫁”的意义已不一般。且与这个“嫁”相对应的是“卖”字。可见,这里的“嫁”实际意义类同于“卖”。如果说“卖”和“鬻”是类同的,那无可挑剔,可这里的“嫁”却恰恰类同于“卖”。这令我们疑窦丛生。

然而,《士婚礼》记载之六礼,其下达纳彩用雁,或表敬意,纳征独不用雁,而用玄帛,天子加以谷圭。53可见,“士婚”之时是需要有“礼”的,这多少有些买卖色彩。《曲礼》又云:“非受币,不交不亲54。姚宏在为《战国策 西周策》中“臣恐齐王之为君实立果,而让之于最,以嫁之齐也”作注时,已明言“嫁”为卖。55《礼记》中也有“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56买卖的色彩更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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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考察一个字:帑。在上古文献中“妻”又可称为“帑”《左传》中说“贾季奔狄,宣子使臾骈送其帑57”、“秦人归其帑58”,孔颖达疏:“帑”妻子也。而帑的本义却是“金币所藏也”。《玉篇》:“帑,金布所藏之府”从字形上看“帑”字从“巾”“奴”声,而“巾”却又充当过一般等价物。可见,“妻”乃“帑”之引申之义。

我们再考察一下“妃”字。甲骨文中妃写做“   ”《说文》曰:“妃,男子所配”,而“妃”即娶义于帛匹。而“币”字《说文》释为“帛也”。那么,这里的“男子之配”与“币”就有了扯不断的联系。

如是“嫁”“帑”“妃”都与“币”有了或多或少的联系,一种先民的“买卖婚”跃然纸上。所谓“买卖婚”就是通过买卖方式或财物交换方式而缔结的婚姻,买卖中的主体是男方,客体是女方。妻子是可以买的,《韩非子》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卫人有夫妇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59’。虽未必确有其事,但当时定有买妾之实;而“妻”又是可以卖的,《礼记》中就有“子硕欲鬻其庶母以葬己母”60的例子。

六、“媒”“妁”所揭示的聘娶婚

甲骨文中没有“媒”字,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才见其形,写做“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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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媒,谋和二姓。《周礼媒氏》注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合成者61”。妁在甲骨文中写做“  ”,《说文》:“妁,酌也,斟酌二姓也”,《段注》:斟者,酌也,酌者,盛酒行觞也,斟酌二姓者,如挹彼注兹,欲调适也”。《孟子》有云:“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62。可见,“媒”“妁”都是撮合两家,成其好事的人,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所谓聘者,其主要事件,第一,须有媒妁之言。第二,须有父母之命,第三,须有聘约。媒妁是应排在首位的,且没有媒约之言就不能成婚。这是在契约观念未能充分发达的古代,约成生效,当事人一方履行了约定时,另一方也必须履行约定。这也正是《曾子问》所载的:“婚礼既纳币……女氏许诺而弗敢嫁……婿亦如之63”。当然,约定之时男方要交一定的定金,代价可能是雁,俪皮、玄纁、束帛之类,但这些绝不是女子的身价,而只是一种契约的见证或押金。而这些押金的提交,是由媒妁来实现的,因为男女双方可能未见过面,即一种“男女非有媒行不相知名64”的状态。通过“媒妁”的牵丝引线,女方“受币”的定亲,然后“齐戒而告鬼神,为酒食以招乡党僚友65”在这里由媒人为中介完成了决定终身的契约,也体现了一种与普通契约的分别,即为聘约。随后要做的就是等待婚期,男女双方完婚了。可以想见,没有媒人,婚是结不成的,故《诗 齐风 南山》有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66”。

到这里,媒妁的作用已经很明确,可前人并未给出聘娶制的准确概念,而参照《说文义证》中说“娉今作聘,问婚也…李善注:娶女曰聘67”,我们可以给聘娶制如下定义:以男方为主体,女方为客体,媒妁为中介,主体委托中介给予客体一定的财物并约定婚期,候时迎娶的婚姻制度。

历史上还有一种“强聘”的现象:《左传》中载:“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妻之焉68”《左传》中亦有“春公如齐,高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69”这些都是用强以娶妻,固然也送了一些礼物等聘礼,但女方并不情愿,此中没有媒妁的参与,但就形式而言,还是聘娶婚一类的。

七、“姻”“特”“赘”所揭示的男娶制

甲骨文中没有“姻”“特”二字,春秋战国时期二字写做“  ”“  ”。《说文》:“姻,婿家也”、“特,朴特牛父也”。《郑笺》曰:“婿之父曰姻,我采葍之时以礼来嫁女,女不思女老父之命而弃我,而求外婚特之女。”可以见得,《郑笺》注释“姻”是正确的。足以证明《小雅 我行其野》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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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旧姻,求尔新特70”二句中的“特”为被女方遗弃的男子。《白虎通 嫁娶》云:“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71我们当然可以理解为,有男来女才成就其婚姻。《义证》注曰:‘不惟旧姻 ’谓夫也。72三家诗亦以旧姻指夫,毛诗亦然也。”《诗经》中对婚字的用法可作反证。《邶风谷风》”宴尔新婚73”,《白虎通嫁娶篇》云:宴尔新婚,谓妇也。74”种种论证更使我们了解了古代社会的一种婚制--男娶制。鉴于前人虽已提出入赘等概念,但未明确男娶制的概念,我们不妨这样给其定义:将男子娶到女家而成就婚姻的制度。

说文:“特,朴特,牛父也。”段注:《玉篇》,牡牛也。《广雅释兽》:特,雄也《周礼 夏官校人》:“凡马,特居四之一”,郑玄注:四之一也,三牝一牡.孙诒让亦云:特本为牡牛,引申之牡马亦得称特也。75可见《我行其野》中那个被弃的人,确是被女方娶到家中的。

这也就是陈顾远所说的殷无父子相承之习惯,即男子均需出嫁,而以弟能继兄为原则,因兄弟连翩出嫁所致,则同族内五世以外男子实可嫁人。这也正是《周礼 媒氏》中所称的“嫁子”。即使是这样,我们亦需有力之证。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赘”字,赘在甲骨文中书为“  ” 《说文》: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这大概是家境贫寒,无力娶妻,只好以自身嫁到女家去,也正是《战国策》所云:“太公望,齐之逐夫”。《汉书•贾谊传》曰:“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颜师古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也,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有也76。《说苑》亦云:“太公望老妇之出夫也”。况《史记 滑稽列传》也说:“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77。于是,时人称其为赘客.

 八、“ 烝”、“报”所揭示的收继婚

甲骨文中烝写做“  ”,《说文》:烝 ,火气上行也。段注:引申则烝进也……又引申之则久也,从也。久之义如《释诂》曰:烝 ,生也…《常棣传》说:烝,填也,皆是。郑云: 烝,填生同是也《左传》:凡下淫上谓之烝78。从“填”与“下淫上”可见,是先有空缺,然后烝,亦补也.至于下淫上则指出这是一种不合礼法道德的男女结合。《左传》曰:“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杜注:夷姜,宣公之庶母也79。这已明确指出,夷姜夫已逝而宣公补其夫之位,纳为己妻。这被称为收继婚或继室婚,《庄公二十八年》曰:“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杜注:齐姜,武公妾80。又《闵公二年》亦有:初,惠公即位也,少,齐人使照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81。《僖公十五年》:晋侯烝于贾君82。杜注:贾君,晋献公次妃,贾女也。这些说明了春秋时期收继风之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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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考察一下“报”,报在甲骨文中写做“ ”,《说文》释之为:“当罪人也”,《类篇》:“进也,疾也”,《玉篇》:“答也,酬也83”诸种内涵首先说了一种犯罪之义,其次更进一步说了报答之义,我们可以猜测为:女子之夫死,有人给之巨大帮助,由是感激或两情相悦,或前已私通,男子将女子收继为妾,《左传 宣公三年》所谓:郑文公报郑子之妇曰陈妫。84”正是这种情况。

                    

结 束 语

汉字是世界上许多种表意文字中唯一能够巩固和流传下来的文字体系。85“表意”是汉字的特质。所谓“意”,是指内涵。著名史学家陈寅恪曾说:“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86,此言甚是。

我们若以汉字为媒介,溯本寻源,尝试了解或研究先民的社会、生产、思想、礼仪等社会生活和文化现象,应该是很有趣和有意义的。我国向被称为礼仪之邦,自从周公制礼作乐,礼便深入人心,礼便成为中华文化最本质的要素。本文尝试从汉字这块活化石,探求中国古代的“婚”礼;也就是尝试从语文的另一角度,欣赏汉字的多采丰姿。

注:

本文所涉及的《周礼》《仪礼》《礼记》《诗经》《周易》《左传》《尔雅》《尚书》凡未另标出版社及书名的均为广东教育出版社广西教育出版社   

陕西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文白对照十三经>

                                                                                                           

1《说文解字义证》 p1068  67 p1086  72 p1073  75 p113        齐鲁书社  1987年12月

2《古文字通典》 p1257 

3本文所用《说文》为  中国书店  1989年版

4《段注》 p614  24 p616  4952 p613  7778 p480    上海古籍

5《礼记 曲礼》  p14  61454566465 p2   10《礼记 大传》p155   17《礼记 礼运》 p101  18《礼记 曾子问》p18  63 p183   60《礼记 檀公上?p24

7《尔雅 释诂》p3  《尔雅 释亲》 20212243   p40

8《左传 桓公二年》 p17   11《襄公二年》p11   24《昭公二十二年》p338   29《襄公二十二年》p242   《庄公十九年》p35   41 《成王八年》p172   42《九年》p173   57《文公六年》p108   58《十三年》p118   68《昭公元年》p290   69《宣公五年》 p137   79《桓公十六年》p28 80《庄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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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p45 81《闵公二年》p50  82《僖公十五年》p68  84《宣公三年》p135

9《汉语大词典》55  4-380   7677  10-281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1994年4月第一版

12《诗经 小雅 黄鸟》 p103 2346《思齐》p147 27《行露》p9    

28《新台》p22    47《江有汜》p11  4873《谷风》p18   66《南山》 p51  70 《我行其野》p103

13《甲金篆隶大字典》 分别为父甲,父乙,父丁,父已 合文一○     15分别为母甲,母乙,母丙,母   合文一四  16分别为  妇日,妇夕,妇石  

合文一四 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1年

26《尚书 多士》 p78

30《易 屯 六二》  31《六四》 22上六p6   33《睽 上九》p38      34《贲 六四》p23

35《国语 晋语》   37《老学庵笔记》卷四    38《后汉书》卷120

39《北史》卷94     45467174《白虎通嫁娶》 卷九

50《周礼 天官冢宰第一》 51《世本 作篇》 53《仪礼 士婚礼》p9

59《韩非子》        83《玉篇》  p185  北京市中国书店    1983

85《汉字的结构及其流变》序言   p1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

86《沈兼士学术论集》 p202        中华书局     1986                                                                                                                          

参考书目

汉字的故事                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1

汉字文化综论    刘志基    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6

中国婚姻史      陈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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