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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人有否性别的限制(网友来稿)
江西星子中学 陈林森

      《中华儿女》2000年第12期曾有一篇回忆“林彪事件”的文章,称林立衡为“林家惟一的未亡人”。《咬文嚼字》2002年第4期发表高东民、杜晓蓉的文章提出批评,认为这里的“未亡人”用错了,“未亡人”不能按字面解释为“仍活在世上的人”,而是有它的特殊含义。《左传》杜预注:“妇人未死,自称未亡人。”从《辞源》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各种辞书都把“未亡人”解作“旧时寡妇的自称”。实际上后世亦用以泛指寡妇(他称而非自称),或特指某一已故者的遗孀。例如:“毛泽东在1954年3月2日 就这件事,专门给秘书田家英写了一封信说:‘李淑一女士,长沙柳直荀同志( 烈士)的未亡人,教书为业,年长课繁,难乎为继。……’”(《解放军报》2003/12/29)作为寡妇自称或代称的意义,“未亡人”无疑是一个早已定型的词语。事实上,有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对“未亡人”这个词语并不陌生。

      无独有偶,笔者最近又发现有人误用“未亡人”。《光明日报》2005年2月21日第七版有一篇书评《爱情的幌子后面是死亡》,评论的对象是德国作家君特·格拉斯的小说《铃蟾的叫声》,小说写了一名鳏夫与一位寡妇的爱情故事。书评写道:“小说开头两位未亡人之间爱慕之情的产生,还不能算色彩黯淡。”显然书评作者是把“未亡人”当作鳏夫和寡妇的通称(不限性别)。表面上看来,这种用法比将林立衡(死者的女儿)称作“未亡人”要较接近词汇意义,似乎错得并不离谱,但它仍然违背了“未亡人”只能指称寡妇(限性别),因此这种推广的用法也是不“合法”的。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不“合法”的例子并非绝无仅有。

      可能由于汉语中缺少一个与“未亡人”相对应的指称已去世女子的丈夫的代名词,在交际时给人们带来一些不方便,所以,在当前实际语用活动中,用“未亡人”泛称夫妇一方离世而存世的另一方(不限性别)已经有了一定气候,特别是在迫切需要这种统称的特殊场合(如金融保险、殡仪丧葬等领域)。例如:“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最大的财务风险就是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故去,导致未亡人丧失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新闻晚报》2005/1/11)这个例子中的“未亡人”虽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是指死了丈夫的女人,但并没有硬性的限制。又如:“葬礼的排场依旧是部分人衡量未亡人对死者感情的最重要标准。”(《信息时报》2004/11/4)“为保障未亡人的生活条件,夫妻双方约定由未亡人继承所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不分配给其子女,这是否符合继承法,是否需要公证?”(中国网2005/2/6)这两段话中的“未亡人”,确实可以看作一种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新用法,即指称夫妻中任何一方死亡而剩下的另一方。

      如果单从数量上看,这种突破原有解释的新用法与传统用法比较起来,实属微乎其微。语文工作者完全可以固守传统解释的立场而对新的用法振振有词地“说不”。但从语言发展的眼光来看,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很有意思的松动和变异。任何语言的变化一开始总是个别的、点滴的,它可能起于某一作家的习惯,也可能起于某一语用领域的需要,还可能起于某一外来的影响。语言的变异最终能否在一种民族语言中站住脚跟,不决定于历史的和理论的根据,而决定于实践的裁判。假如它确能适应新的语言环境,满足人们交际的需要,那么谁也不能断言未来不会“积非成是”。“未亡人”一词由原来的指称死了丈夫的女人,到现在部分地演变为统称死了配偶的任何一方,它的理据不外乎:一方面是交际活动中有扩大其意义的语用需要,另一方面是人们找不到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更规范的说法,由此产生了新的变异。但是目前这种用法又和所有辞书的解释相背离。对此,语言学家要做出最终的结论也许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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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邮箱: xzcls48@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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