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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追悼会


   

   傅然可

    人离不开符号,诸如国旗国歌,军装法袍,公司标志之类。符号

维系人群、社会。追悼会融颜色(黑白),音乐(哀乐),仪式(脱

帽鞠躬),文字(悼词挽联)于一体,其强大的符号功能不言自喻。

旅居美国数年,尚未亲身参加过美国人的葬礼和死者纪念会(MemorialService)。

不过,每次校园枪杀案之后,电视台都不厌其烦地直播死者纪念会。

纪念会通常是在一个大教堂里,哀乐,合唱团,悼词,祈祷,黑衣等

等,俨然一套程序。出国前,家住太原市郊,隔路而望便是一个颇富

裕的乡村。每有人去世,便可见长长一队拖拉机载着批麻戴孝的后人

们,哭声,鞭炮声憾人心脯。不过,美国的死者纪念会和太原市郊的

丧事都不是追悼会。

    追悼会既是符号,更是一项制度。“制度”一词在这里不是随便

用的。

    《中庸》里讲“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

    钱穆认为制度比英文institution 多一层规范性的内涵。在英语

世界,任何广为遵守、经时历久的习惯和常例都可以称作institution,

但中文的“制度”则必须体现某种价值某种理念,否则只能算得上法

术。

    今天我们所熟悉的追悼会正是这样意义上的制度。五十六年前,

毛泽东在张思德烈士的葬礼上发表讲话,正式倡导了追悼会制度。该

讲话后来以“为人民服务”为题成为最为人所熟知的毛选著作之一。

    《为人民服务》无愧为巨人之杰作。千字短文既追悼了张思德,

一名普通炊事员,又称赞了民主人士李鼎铭精兵简政(制度)的建议;

既批评了忽视安全条件而造成战士牺牲的部队领导作风,又倡导了亿

万人后来遵循的追悼会制度。尤其体现伟人智慧的是,文章从容自如

地给追悼会这样具体的操作性的制度以一个高度理念化的奠基和辩护:

    * 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为人

民而死,是重于泰山的死;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 今后,

革命队伍里,不管死了谁,无管是战士,是炊事员,只要作过一些有

益的工作,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用这

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

    典故理想、务实务虚、形而上下可谓面面俱到,一气呵成。如此

高屋建瓴气势恢宏地推出一个如此具体细小的制度让人不禁觉得当今

立法千篇一律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前言空乏无味。

    光阴荏苒,近六十年过去。追悼会之重要有目共睹。谁参加谁不

参加谁的追悼会往往有至高的政治意义。几百人还是几千人的礼堂标

志着死者生前的贡献大小。是大厅内还是广场上的追悼会亦往往有巨

大历史性意义。然而,随着“革命”和“单位”的功成名就,我们所

熟知的追悼会怕是也要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别说数百万流动的民工从

来就没算在“队伍”里,开不出工资的单位以“为人民服务”的名义

纪念去世的老职工恐怕也有点勉强。

    而今,我们处在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建设法治国

家。法治国里,人照样是要死的,死人照样是件大事,死者也照样还

是要纪念的。要问在公司的死和民工“队伍”里的死是不是和在“革

命队伍”或单位里的死一样重于泰山,颇有无理取闹的味道。公司的

“公”和为人民服务的单位的“公”有着大不一样的内涵。对于前者,

两个以上的股东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结合就可以成为“公”。人民

之“公”间接地体现在规范公司成立的法律当中。(公司在英美历史

上最初是由政府特许授权的方式成立,且多用于公益事业。)

    单位之“公”和公司之“公”各有其形而上形而下的一面,很难

讲谁更“公”一些。公司如果愿意,照样是可以开追悼会的,只是此

追悼会和彼追悼会相差何其大也。

    《为人民服务》一文在结尾明确倡导追悼会作为制度不但要在革

命队伍推行,而且要在“老百姓”包括“村上”推行。“村上”的

“老百姓”没有少为(城市)人民服务,不过追悼会的制度似乎未曾

扎根。中国人纪念死者的历史不是六十年,也不止六百年。我们没有

必要庸人自扰,操心“后单位”时代的中国人如何纪念死者。新的形

式自然会渐渐脱胎而出。只是,在多大程度上新的纪念形式会有“制

度”的份量是个值得关心的问题。

    制度之盛衰离不开理念之盛衰。制度之具体离不开理念的抽象。

制度之可操作性离不开理念之被心悦诚服。换言之,任何称得上制度

的仪式或行为规范都不能脱离被社会行为者内化的理念系统。制度总

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甚至是象追悼会这样有声有色的,但其根基在于

内化了的理念。维系传统中国两千年的礼曾有一整套理念的支持。当

那一套理念被德赛两先生揭了短,行为层面的礼的分崩离析便指日可

待了。

    世纪之交,我们在传统理念的废墟上,带着对极端理想主义的反

思,尝试以立法建制度。在这一前所未有的宏大实践中,难的不是设

定具体且可操作的法律,而是寻找使新法律真正成为新制度的新理念

新价值。如果我们肯定学不象美国人在教堂里纪念死者的仪式,我们

有理由担心,大把大把地移植外国的法律怕是不足以建立法治之中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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