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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所是被动句式——也释为秦人积威之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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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丕杰
李占才同志《读教材札记二则》一文(《中学语文教学》1989年11期》),对新编高中语文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把苏洵《六国论》“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释为被动句提出异议,认为“为……之所”不是表示被动的句式,“所劫”是“所”字结构,“秦人积威”是“所劫”的定语,“之”是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结构助词,并将此句译为“却成了秦国的积久的淫威所挟制的对象”。
这个争论由来已久,例如黄岳洲先生早在70年代就曾指出:“只有‘为……所’式,没有‘为……之所’式”,如果把这句话看成被动句,“之”字就没有着落了(见《文言难句例解》,福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出版)。所以至今仍然有人提出这类问题,恐怕主要是因为持被动句说的同志并没有从古书中找出根据,证明“为……之所”也是被动句式。
近年来,随着古汉语被动句式研究的深入,“为……之所”这种句式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吴金华同志《南北朝以前的“为……之所》式(载《中国语文通讯》1985年第4期)、唐钰明同志《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载《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二文,用大量例句和统计数字证明“为……之所”也是古汉语被动句的一种形式。这种句式大约始见于战国末年,两汉续有所见,六朝时期更多起来。据唐钰明同志所见,西汉有2例,东汉有4例,六朝有47例。在这种句式中,“之所”的语法功能与“所”相同。王力先生说“例不十,法不立”,看来这条“法”是可以立得住的。下面略举数例以明之:
①有制人者,有为人之所制者。(管子·枢言)
②神龙失水而陆居兮,为蝼蚁之所载……悲仁人之尽节兮,反为人之所贼。(贾谊集·惜誓)
③朝则冒雾露,昼则被尘埃,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偃薄。(汉书·王吉传)
④父母之于子也,岂可坐观其为寇贼之所屠剥,立视其为狗豕之所噉乎?(潜夫论·边议)
⑤肃宗所幸潘嫔,以轨为假父,颇为中宫之所敬惮。(魏书·阉官)
例①“为人之所制”犹言“为人所制”,此句倘译为“有控制别人的人,也有成为别人所控制的对象的人”,就未免太别扭了。例②“为蝼蚁之所裁”犹言“为蝼蚁所裁”。以下诸例同。
据此,则《六国论》中“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也应视为被动句。这样理解“不仅上下文意通顺”,而且有理有据,决不会像李占才同志所担心的那样,“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之中”。
当然,把“为秦人积威之所劫”理解为“成为秦人积威所劫之对象”,也可以说得通;甚至连“为人所杀”也无妨理解为“成为别人杀戮的对象”。马建忠就是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这一典型的被动句释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的(见《马氏文通》卷四受动字四之二)。因为“为……所”式本来就是由“成为……所……的对象”这个意义发展演变而来的(说详王力《汉语史稿》)。但是当我们确认“为……所”已经发展成为表示被动的固定格式后,就不必再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理解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了,所以杨树达才在《马氏文通刊误》中指出马氏此解之不妥。同样,当我们已经确认“为……之所”也是一种被动句式时,自然也就不必再像李占才同志的解释那样绕弯子了。
不过应当说明,“为……之所”式主要流行于魏晋南北朝,唐宋古文中已经罕见。苏洵使用这种句式,大约同在“思厥先祖父”句中用“厥”不用“其”一样,也是刻意仿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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