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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最好,但求更好——就初中文言文的几处注释之我见(网友来稿)
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团泽中学 何祥成

      在教学中学语文的古代文学作品时,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的注释,编者们隐约而过,给我们一线的语文教师增加了教学难度,因为我们面对的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求知者,我们不能隐也不能约。为了深入准确的理解古代文学作品,作到有依有据地解释这些疑难问题,正确引导学生,下面就语文版教材中的几处注释,和同仁们商榷。

      一、《木兰诗》中“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的“强”字,教材和配套使用的教参均将它注释为“有余、略多”。我查阅了一些知料,它们对“强”的注释大致相同于“有余、略多”。但我认为这样的注释不妥。(一)、“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中的“十二”和“百千”均是不表实数的虚指,若再在其后加上“有余,略多”的约数,这就产生了约数词修饰约数的语法错误。犯了“那些吃大户的大约有三四百人左右”一样的错误。(二)、从字的通假关系上研究:“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的“强”与《三都赋》中的“藏镪巨万”的“镪”字因音同、形近构成通假。“镪”是“成串的钱币或成套的物品”。以“镪”之意译“百千强”的“强”,则“百千强”译为“许多成串的钱币”或“许多成套的物品”。这样结合语法、语意,“赏赐百千强”中的“强”应注释为“钱币”或“物品”。

      二、《曹刿论战》中“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情”字,语文课本(语文版)注释为“实情”。我在教学本文时,“调皮”的孩子们讨论提出:“请问老师,大大小小的案件,一个国王不能一一察明,弄得清清楚楚,这是无可厚非的,但鲁庄公又如何会一一按照实情进行处理呢?”。学生理解课文深入了,这一问,编者虽是不能听到,但我被问“倒”了。课后我翻了《阅读与欣赏》(古典文学部分·〈一〉)其中对上一句译为“一切大大小小的案件,虽不能每一件都了解得详细,但是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评判得公正合理,不使人受到冤屈”。 “情”译为“实情”,这和课本一样。查阅资料,找同行讨论最终明确:因为读音相近,“情”是“诚”的通假字,意为:“诚心诚意”。即“不徇私情”。这样翻译“必以情”则为“不徇私情诚心诚意做好国王本份的事”,这与下文的“忠之属也”正相照应。文意畅通了,学生信服了。

      三、《捕蛇者说》一文中“苛政猛于虎也。”课本注为:“苛酷的统治比老虎还要凶啊!”。象这样把“政”意译成“统治”的书不少。但“政”是“征”的通假字,指“赋税及徭役”。张涤华《读新版〈词海〉偶说》“古字政与征同”,王引之《经义述文》“政曰征”。此二“征”均是“赋税及徭役”。据此把“苛政猛于虎也。”译成“苛暴的赋税徭役比老虎还凶啊!”正照应将氏捕蛇交而不纳赋税的文意。虽然暴政与暴税徭役有联系,但在正确引导学生时两者不能含糊其词。

      在对古文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要忠实于原文,由于时日久远,我们无法和作者“谈话”,有些字词不易做到。但务必要做到译文通畅,有说服力。

      作者邮箱: lijiyong_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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