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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考研被录取 恼人官司缠上身
擅自“考研”被录取,为跳槽付给原单位违约金的赵某,日前被原单位推上被告席。然而结果却出乎人们预料。
原告是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二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二十八所”),被告赵某,系南京邮电学院研究生。今年5月份,赵某擅自报考研究生,通过努力被录取后,赵某提出辞职要求。经过协商,赵某按约定付给了“二十八所”2万元人民币。可事隔不久,自感吃了亏的赵某,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1月份仲裁机关仲裁后,原告“二十八所”不服,诉至法院欲讨回公道,并提出违约金2万元钱不予返还,失业保险虽已给被告赵某办理,但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某辩称,1997年8月他大学毕业分配至“二十八所”工作。今年1月,赵某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的统一考试。同年5月,赵某被南京邮电学院录取,并收到了调档通知。为了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赵某向“二十八所”提出了书面申请辞职请求。在办理辞职手续过程中,“二十八所”提出了3条供赵某选择的路。第一,放弃攻读研究生;第二,依据集体合同缴纳违约金2万元钱;第三,交纳2万元违约金,即办理辞职手续。经过选择,赵某于今年5月25日向“二十八所”交纳了违约金2万元,“二十八所”也依约为赵某办理了辞职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同年9月,赵某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裁决,“二十八所”要为赵某补办1997年8月至2000年5月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同时要“二十八所”一次性向赵某返还2万元违约金。
今年11月份,不服裁决的“二十八所”向白下法院提起诉讼,欲讨说法。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于今年3月与“二十八所”工会组织签订了集体合同,并且合同第26条约定,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办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8月签订了试聘合同书,赵某在“二十八所”见习期为1年,期满后于1998年9月10日,“二十八所”正式下文决定聘任赵某为助理工程师,聘期4年。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赵某在“二十八所”任职期间,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硕士研究生,其行为实属不当,但被告有接受再教育的权利,“二十八所”变相阻拦赵某提高文化素质的做法也属不当,根据我国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赵某考取硕士研究生,以书面形式向“二十八所”申请辞职,其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鉴于赵某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业务骨干,辞职将对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于12月10日下达判决:“二十八所”不予返还2万元违约金,赵某1997年8月至2000年5月间的养老保险“二十八所”予以保留。
(摘自《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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