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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结构助词之在主谓短语中的使用(教师中心稿)
   (河北省唐山市开滦第二中学  063100)

摘要  “之”是古代汉语中一个颇为活跃的虚词,“之”作为结构助词,可以加在主谓短语的中间,取消主谓短语的句子独立性,使之可以在句中充当单句的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找出其中的规律,对提高古文阅读水平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结构助词 之 主谓短语 使用

主谓短语可以充当单句的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这一点古今并无差别。不同的是,在现代汉语中,主谓短语充当单句的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时,主谓之间不加辅助性的结构助词;但在文言文中,常在主谓之间加上一个结构助词“之”。这是因为主谓短语可以独立成句,加上古文又不加标点符号,如果主谓短语充当了单句的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又没有相应的助词作为标志,读者断句自然比较困难。而加在主谓之间的“之”就可以起到这样一个作用:取消主谓短语的句子独立性,表明这个主谓短语充当了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因此,主谓之间的“之”字可以看作是主谓短语充当单句的句子成分或复句的分句的标志。这个标志性的结构助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没有标点符号的缺陷,降低了古文断句的难度。

对于结构助词“之”在主谓短语中的作用,我们比较容易接受。但结构助词“之”是一个相当活跃的虚词,它在主谓短语中的使用情况非常复杂。一般读者在阅读中,常常不愿意深究“之”的语法意义,要么肤浅地理解,要么错误地理解,甚至干脆跳过去,难免出现文意的阻塞。而在难点问题上,注家又各执己见,让读者无所适从;如是注解不当,更会误导读者。如果读者能够找出结构助词“之”在主谓短语中的使用规律,就可以做到以简驭繁,从而有效提高中学生的古文阅读水平。本文试做一下这方面的探索。

用于主谓短语的结构助词“之”的语法意义就在于辅助主谓短语完成其语法功能,可以从两大方面讨论:

一、“之”加在主谓短语的主谓之间,使其在句子中充当主语或宾语

1、加“之”的主谓短语充当单句的主语,例如:

(1)天之弃商久矣。(《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2)甚矣,汝之不惠。(《列子•汤问》

(3)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僖公四年》)

在这三例中,加“之”的主谓短语“天之弃商”、“汝之不惠”、“贡之不入”分别充当了各句的主语,“之”字不必翻译。其中例(2)是一个主谓倒装句,“甚矣”是全句的谓语,放在开头,是为了强调谓语,正常语序应为“汝之不惠甚矣”,“甚”在这里是形容词,可译为“厉害”,但全句若直译为“你不聪明太厉害了”,语意不通,可灵活译作:“你太不聪明了。”

2、加“之”的主谓短语充当单句的宾语,如:

(4)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与大国执仇。(《国语•勾践灭吴》)

(5)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论语•宪问》)

(6)众士慕仰,若水之归海。(《资治通鉴•赤壁之战》)

在这三例中,加“之”的主谓短语“其力不足”“人之不己知”“水之归海”分别充当动词“知”“患”“弱”的宾语,“之”字不译。如例(4)可译作:我(越王勾践)不知道自己的力量不够,而又和大国结下仇怨。

3、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之”不是加在主谓之间,而是加在主语和介宾短语之间,改变其句子的结构关系,主语和介宾短语组成新的短语。例如:

(7)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孟子•梁惠王上》)

(8)夫吴之与越也,仇雠敌战之国也。(《国语•勾践灭吴》)

(9)今秦之与齐也,犹齐之于路也。(《史记•张仪列传》)

去掉例(7)、例(8)中的“之”字,我们可以发现,“寡人”和“吴”在全句中充当主语,介宾短语“于国”和“与越”在句中充当状语(谓语的一部分);加上“之”后,全句的结构就发生了变化,两个特殊形式的短语,也就是主语和介宾短语组成的新短语“寡人之于国”和“吴之与越”充当了全句的主语,这种句式有强调语势的作用。在翻译时,不妨还原句子的本来面目,也就是去掉“之”字,让特殊短语中的主语充当全句的主语,介宾短语充当全句的状语。如例(7)可译为:我对于自己的国家算是尽心了。在例(9)中,“秦之与齐”作全句的主语,“齐之与鲁”作动词“犹”的宾语。

二、“之”用于充当复句的分句的主谓短语中,表示语意未完,让听者或读者等待下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加“之”的主谓短语充当复句的分句,例如:

(1)若事之不济,此乃天也。(《资治通鉴•赤壁之战》)

(2)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

以上三个复句中,加“之”的主谓短语“事之不济”“我之死”“父母之爱子”充当了复句的分句。三个复句都使用了连词,不同之处在于前二例的连词用在前一分句的开头,后一例的连词用在后一分句的开头。例(1)是假设复句,使用了连词“若”;例(2)是让步复句,使用了连词“虽”;例(3)是假设复句,在后一分句的开头使用了连词“则”。这些连词可以帮助我们比较容易地前后分句的关系,但有时上下分句没有使用连词,则需根据上下文判断它们的关系,如:

(4)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左传•僖公十四年》)

(5)邻之厚,君之薄也。(《左传•僖公三十年》)

在例(4)中,加“之”的主谓短语“皮之不存”充当了复句的前一分句;在例(5)中,加“之”的主谓短语“邻之厚”“君之薄”分别充当了复句的前后分句。这两个复句均未使用表示复句关系的连词,根据上下文意,可知例(4)是假设复句,例(5)是转折复句,在翻译时,我们可以根据上下文意补充出相应的连词,使语意贯通,如例(4)可译为:如果皮不存在了,那么毛将附着在哪里呢?例(5)可译为:邻国的力量增强了,但您的力量却削弱了。

2、加“之”的主谓短语还可以充当表示时间的分句,这种分句一般放在句子开头,并在分句的末尾加“也”表示停顿,它的作用是为下文交代的内容提供时间背景。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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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臣之壮也,犹不如人。(《左传•僖公十四年》)

(7)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战国策•赵策》)

(8)夫专诸之刺王僚也,慧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苍鹰击于殿上。(《战国策•魏策》)

第(5)句中的“臣之壮”,第(6)句的“媪之送燕后”,第(7)句的“专诸之刺王僚”“聂政之刺韩傀”“要离之刺庆忌”分别充当了各句的时间分句。像这种时间分句,翻译时要在末尾加上“的时候”,这样就从时间上明确了时间分句的性质,使上下文意顺畅。比如第(6)句可译作:我年轻的时候,尚且比不上别人。用这种时间分句表示时间背景,在先秦时期是很常见的,而像《庄子•养生主》“始臣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也”,既在主谓之间用“之”字,又说“之时”,反而并不多见。

以上所说的加“之”的主谓短语,其主语多是名词。如果这个名词已经在前面出现,后面常用一个代词“其”来指代它。又因为“其”作为代词,主要用作定语,本身就包含着一个“之”字,就是说,“其”相当于名词加助词“之”,“其”字和后面的词语所组成的短语就相当于一个加“之”的主谓短语,功能也大致相当。例如:

(9)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论语•宪问》)

(10)孟子,吾见师之出不见师之入也。(《左传•崤之战》)

(11)宋人有曹商者,为宋王使秦。曹商之往也,得车数乘。(《庄子•列御寇》)

例(8)中的“其”指代前面的“己”,“其不能”相当于“己之不能”,作动词“患”的宾语。例(9)的“其”指代更加明确,前面说“师之出”,后面说“其入”,“其入”等于说“师之入”,作动词“见”的宾语。例(10)的“其往”等于说“曹商之往”,在句子中充当表示时间背景的分句。

                                                    2002年1月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第一、二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

【2】白兆麟《简明文言语法》,河北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本文获2003年河北省基础教育创新论文比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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