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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社教科书刊用作品未署名 赔偿作者五万元


       

      中国青年报     2001-03-09     邹戴龙 李菁莹 

       

          仅念过5年小学的普通职工尹风庭,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将人民教育出版社推上了被告席。3月1日,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一次性赔偿原告尹风庭人民币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1991年4月,酷爱写作的井冈山市罐头食品厂职工尹风庭,将自己亲历的一件买柚往事,写成《苦柚》一文,参加了辽宁省锦州市文联举办的《黑龙杯》微型小说大赛,获得一等奖。随后,该文陆续在《未来作家》等处发表。 

          1998年12月,尹风庭将《苦柚》投寄《新民晚报》的“夜光杯”,随即被发表。文章发表后不久,尹风庭接到《新民晚报》来信,称有读者反映,《苦柚》一文系抄袭全国统编教材第八册语文课本中的一篇课文,并告知尹风庭,该报此后再不刊登尹的文章。 

          尹风庭找来课本打开一看,《苦柚》一文赫然入目。原来1993年《苦柚》一文经人推荐并经审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选入全国统编教材小学语文第八册课本(五年制第10课,六年制第7课)。而出版社在出版该文时,未征得尹风庭的同意,也未署尹的姓名并向其支付稿酬。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调解下,人民教育出版社承认在课文《苦柚》中未署作者名有错,并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事后,尹风庭对照《著作权法》,认为与出版社签订的调解协议仅是对侵权赔偿问题的处理,未涉及稿酬支付,出版社还应支付7年来的稿酬和日后再版稿酬,以及录音制品稿酬。且双方补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被告胁迫所致,合同显失公平。出版社的行为同时造成了读者和报社对自己的误解和批评,使自己的名誉和精神受到打击。 

          尹风庭一纸诉状告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 

          吉安中院经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出版社未经尹许可,将其作品使用,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尹风庭的著作权;事后,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且已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是被胁迫签订,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补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一条约定为“无限期使用《苦柚》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可以用录音制品的方式使用《苦柚》,且录音制品使用时,未经原告同意,又不支付稿酬,显然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支付报酬并给予赔偿;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名誉、精神损害,应酌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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