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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何以为良? ——答倪梁康兄
何怀宏() 

    梁康兄:你好!

    最近读到你刊于《中国学术》首辑的长文:“良知:在‘自知’

与‘共知’之间”,你在文中对欧洲哲学中“良知”概念的结构内涵

与历史发展做了细致的梳理,也对我的《良心论》提出了批评。我认

为这是一篇富于教益的论文,比如说文中对于“con-”等前缀的除了

“共”与“同”、还有“自”或“同”,即行为者同时意识到自己的

行为之义的说明,以及以苏格拉底为例提出“真理与多数”的问题,

都是很有启发性的。而由于这篇文章对我的论著提出了批评,我当然

就更为得益,它有助于我重新反省自己的观点。所以我很感谢你的批

评,并愿意在此作一回应,并希望这种互动能把我们引向一些重要的、

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我还有一个私下的愿望,就是希望在我们目前

的学术界,除了端正学风和澄清立场的批评之外(这诚然是很有必要

的),还能同时多有深入学理的学术批评、以及认真的回应和讨论。

    不过,在讨论更引人入胜的问题之前,我想先就你对我的观点提

出的具体批评作两点澄清。

    第一点是涉及如何看待良心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问题。你

在第五节中写到:“何怀宏先生在《良心论》(第12-13 页)中比较

中西哲学中的良心概念而得出结论说:儒学自始至终‘重视对内心道

德世界的开发’(原文实为‘内心道德意识’,另此段着重号皆为我

所加——何注),而‘西方思想家则远没有把对良心的探讨置于如此

重要的地位’。这个结论显然带有‘混淆概念’的痕迹。因为,如果

仅仅讨论‘良心’概念本身,即最狭窄意义上的良知,也就是我所说

的‘道德义务意识’、‘道德责任感’、那么它在中国哲学、即使是

在儒家心学中也难说是占有中心地位;而如果讨论的是对‘良心’的

宽泛理解,即我所说的‘道德意识’,那么,它在西方哲学史上当然

也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我在原文中明确说是“道德意识”,所以这里的概念应该说

是很清楚的,并无“混淆”之嫌。至于西方思想家是不是把对这种作

为“道德意识”的良心的探讨,置于像在中国儒学尤其心性一系中那

样重要的地位,则可再作探讨,而即便没有那样重要的地位,也不等

于他们就不“重视对内心道德世界的开发”,因为还完全可以有另外

的开发方式——当然,兄可能不是这个意思,但这里的不完全的引文

确实容易使读者得出这样的印象,所以当我写到“良心很少在西方思

想家那里成为其哲学思考的中心。”之后的下一段,我又写到:“西

方人也有其深刻的终极关切和热烈的精神追求,然其基点不是固定在

良心的概念上。”  (《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页) 

我迄今以为我的这一判断还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即便就在你的文章

中所征引的较多地论述过良心的西方思想家、例如黑格尔、康德、海

德格尔那里,“良心”的概念也很难说在他们的哲学(甚至还可以缩

小到道德哲学)中占据中心地位,“良心”的概念常常只是他们的思

想体系中的一个过渡性环节。西方较推崇良心的思想家有巴特勒、卢

梭,而他们或者并不属于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列(如巴特

勒);或者良心的论述仍非系统(如卢梭),而且,在他们所论的良

心之上,也还有上帝或神。故而这种地位根本无法与良心理论在中国

思想史上取得的地位和影响相比。所以,从良心理论可能也不足以判

断整个西方道德哲学近代以来发展的趋势。

    第二点澄清是涉及到如何理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一种普

遍伦理中的地位问题。你在第七节中写到:“何怀宏先生把‘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视作一门‘底线伦理学’的最后防线(《良心论》,

第416 页以后),这个作法实际上是把伦理学的最后依据建立在一个

第二性的‘人为美德’基础上,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非是

一个根据第一性恻隐法则进行理性推理所得的结果。由此大致可以得

出,一门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无法找到更为深入的道德基础。”

    说实话,我乍一看到这段话有点感到突兀,因为我不会这样表述,

我倒是说过“底线伦理”是“最后防线”。我在那里只是说:“用中

国的语汇,这一底线也许可以最一般地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19 页)。换言

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只是对”底线伦理“的一种概括

性表述,而且还是一种落入第二层次即自我意识或践履层次的表述,

而非第一层次即普遍原则层次的表述,它还保留着”人“、”己“或

者说”你“、”我“的称谓,而一个普遍原则是不容许有这种第一或

第二、第三人称的称谓的。在我看来,中国古代儒家的这一表述诚然

很伟大,但我与其说是把它视作对一种处于底线的普遍道德原则的证

明和基础,而毋宁说它是对这一原则的卓越体会和概述。如果说这其

中也包含着证明,这一证明也是不够的,更深更广的证明,还需要到

其他地方去寻找。我考虑对于普遍伦理的论证可以是多方面和多路径

的:当然要主要依靠理性,但也不排斥感情、直觉、经验、乃至由经

验凝结起来的历史传统和文明。但是,普遍伦理并不是把自己的最后

依据建立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上,由此说”一门普遍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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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无法找到更为深入的道德基础“这个结论似乎也下得太快。

    当然,以上所涉及的两点可能还是相对表面、不同理解或表述的

问题,更深、也更有意思的方面是我和你对良心撰述的角度不同、取

舍不同,所关注和强调的问题也就不同。正如你在文章中一开始就谈

到的,你之所以对“作为一种道德自识”的良知作专门的论述,原因

之一在于不能赞同我的普遍主义伦理学观点(或按兄最近的信中所言

更确切地说,你不是要反对这种普遍伦理,而是不赞成由“良心”或

“良知”的概念切入)。你“试图以欧洲哲学‘良知’的结构因素与

历史发展为例,说明‘良知’在总体趋向上与其说是‘共知’,不如

说是‘自知’,与其说是普遍主义的,不如说是个体主义的。”但如

果从你在作为主要举证的康德、黑格尔乃至海德格尔来看,我还是颇

怀疑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是否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总体趋向”。

    我之所以要从“良心”的概念切入一种普遍主义的的底线伦理学,

现在回忆起来,可能有不止一个原因,甚至包括看似偶然的原因,比

方说当时直接受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一书的刺激而思写作,当然,

放长眼光,牟的心性儒学也恰好是近百年来儒学从康有为侧重外王、

到熊牟又侧重向内圣发展的一个过程的终点,这一过程在某种意义上

又重复了近两千年儒学也是从汉儒的侧重外王、到宋明儒的侧重内圣

的过程,而我认为,且不谈时代与社会的严重挑战,即便仅从学理上

说,这一过程也到了应有一转折的时候了。也许西方的心灵今天很有

必要重返“内圣”,而当代中国人的思想却不能不首先重视“外王”。

    一种思想的创制大概都不容易摆脱自身所属的时代和历史的既定

思想遗产,而且“接着说”(“转着说”、“反着说”也都是一种

“接着说”)可能也更有利于思想的连续发展。所以,当时从“良心”

的概念切入也确实有想利用这一些思想的遗产之意,另外,也想试试

如果能够从内在的方面转出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可能会比直接

诉诸客观普遍性更有意义,当然也可能更困难。此外我大概还有这样

一种梦想,即如果能使康德的实践理性与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结合

起来可能会很有意思,而在中国的儒学中的确有这样的资源。

    你认为我在《良心论》中关于欧洲良知概念发展的论述中仅仅注

意到了“良知”概念的“共知”方面,而忽略了它的“自知”方面。

我确实是强调“良知”的“共知”方面,这与我的整个书的主旨有关,

即旨在作一种使中国传统的良知理论面向现代社会的理论转化工作,

以期为建构一种中国不能不进入的“现代社会”的伦理体系做一尝试。

所以,它不是要提供对西方良知概念和理论的一种系统全面的阐述,

西方良知理论的发展在此只是在“绪论”中作为一个参照系来叙述。

这一部分甚至不是为这本书专门写的,而是利用了我早先写的一篇题

为“良心”的文稿增补而成,细心的读者当能看出“绪论”在风格和

语气上都和正文有些不同。

    当然,即便书的主旨不在系统考察西方的良心理论,也不能违反

和扭曲西方“良知”概念和理论的原意,但我想我的论述与这种原意

并无违拗。在这一点上,我想引用你自己的研究成果来说明。你在列

举从古希腊罗马到休谟的“良知”概念之后说:“它们不仅都带有

‘知’的词干,而且都还带有‘同’、‘公’或‘合’的前缀。它带

有这样的含义,即:人的知识是对真理的参与和共有,因此,‘良知

’完全可以是指一种我们共同具有的、普遍有效的东西。所谓‘良知

’,在最基本的词义上也就是‘共知’。”  “就欧洲哲学传统中

‘良知’概念而言,它从其词源上看的确有充分的理由被理解为‘共

知’”。  当然,你认为西方“良知”概念后来发展的主要趋向是

“自知”,对自己行为的清楚“自知”  后来成为“良知”的基本特

征,“自知”被理解为一种自身的确然性。你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良

知论是这一理解的倡导者,他要求人们“仔细地”倾听内心法官的声

音。但康德也认为良心只是一种朝向自身的、主观的、形式的道德判

断力,良心本身并不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回答这一问题,在康

德看来是理智或理性的任务,而不是良心的任务。你也认为黑格尔从

开始的《精神现象学》的良知观到后来《法哲学原理》的良知观的思

想发展,与良知概念从开始的“共知”到后来的“自知”的词义历史

变化是基本吻合的。他在两书中都试图赋予“良知”以一种主客观统

一的意义。良知的声音只能为每一个体以个别的方式、通过各自的努

力而倾听到,但这种声音却具有对各个个体而言的普遍有效性。  你

的陈述是谨慎的,上引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也是基本符合他们原意的,

但我觉得结论却有些不妥,从这些陈述并不容易引出你所说的“总体

倾向”来。甚至从上面的引文已可看出,康德、黑格尔与其说是更强

调“良知”的“自知”一面,不如说还是更强调“良知”的“共知”

一面,即更强调其超越于个体的客观普遍性的一面。如果我们不仅从

他们的良心观点观察,还从他们的整个道德哲学及哲学体系来观察,

情况就更其如此。为了使问题较为严格地限定在伦理学范围之内,我

不在此讨论海德格尔,但诚如兄所述,他也是相当倾向于认为良知要

“逾越自身”的。兄批评说“即使在海德格尔或康德那里有普遍主义

的倾向,那也只是一种形式化了的普遍主义。”但在我看来,在康德

的普遍主义中还是有内容的,例如他对“完全义务”的阐述,他的法

的形而上学的体系的展开,哪怕有些内容也许只是例证、而非根本的

论证,但比起一种纯粹形式的责任感(例如萨特的“对所有人负责”

的“选择”)来,还是要明确具体、并且合理得多。

    “良心”的概念实际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地位颇低,当然,

这并不是说,他所说的“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善良意志”就

不可以纳入广义的、作为“道德意识”的“良知”的范畴来思考。而

正是通过这些范畴,他提出了“普遍立法”的原则,明确揭示出道德

准则必须具有某种普遍性,他实际上是把这看作是与上帝拉开了距离

的现代社会道德重整的方向。而黑格尔所阐述的“真实的良知”以及

“伦理”,也主要是朝向普遍主义而并非个体主义方向的。兄也许可

以批评说,在此已经脱离了他们的良知观点,已经不仅是在讨论良知

而是在讨论整个伦理学了,但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就更有必要指出他

们通常使用的“良知”概念在他们的体系中的次要和过渡性质,尤其

是作为纯粹主观性的良知,在黑格尔那里只是一种要被扬弃的东西,

良心在康德那里也一般只是被视为是一种普通常识,人们必须上升到

道德哲学和形而上学的层次来思考道德。

    什么是良知?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回答说,良知就是判

断正当与否的普通理智,而普通理智则是指一种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

的能力,和抽象认识规则的思辨理智能力不同,它总是需要一个来自


展开余文
经验的例证。良知和思辨理智各有其用,前者用于在经验里边马上要

使用的判断上,后者用于凡是要一般地、纯粹用概念来进行判断的地

方——亦即在道德形而上学里是无法用良知去做判断的。他批评诸如

英国苏格兰学派的哲学家,认为形而上学所遭受的打击没有什么能比

休谟所给予的更为致命,但他们却像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一样无动于

衷,他们发明了一种省事的办法,就是向良知求教,把良知当作一支

魔术棒,一碰到什么困难就诉诸于它,但这种良知本来是必须用事实、

通过深思熟虑、合乎理性的思想和言论去表现的,而且,只是向良知

求教也就等于请求群盲来判断(《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

1978年版,第8-9 、166 —168 页)。

    康德对直觉主义的批评可能不是完全公允,但很显然,康德这里

所说的“良知”是一种常识意义上的良知,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的良

知,这种具有直觉和经验性质的良知在他看来是不够的,但他并不否

认它也许在日常生活中颇为有效,普通理智甚至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做

得像任何哲学家所自许的一样好(甚至更好),但当我们要去追溯道

德正邪的根据时——这在某些时候特别有必要——它就不够用了,而

必须借助一种普遍的、思辨的理性。我们需要通过思辨概括出某些普

遍规则,而不是仅仅依赖经验来判断。这也不是说所有人都要来做这

种工作,但它至少是伦理学者的工作。我在《良心论》中也是尝试想

做这一工作。

    我们也许有必要区别这样几种不同外延的“良知”概念:其中最

宽泛的是作为一种一般意识的“良知”、即一般的“心”的意义上的

“良知”;其次是作为“道德意识”的“良知”,即是涉及道德、亦

即涉及善恶正邪的“良知”,这时还可能有“错误的良知”的说法,

但它涉及的问题已是比较纯粹的道德问题;再次是作为“有道德”或

者说“合乎道德”的“意识”的“良知”,这是人们最广泛运用的一

种含义,包括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上使用;最后则是作为“道德义务心”、

‘道德责任感“的”良知“,它试图提供对第三种意义上的”良知

“的一种解释——它也是我试图借助康德道德哲学提出的一种解释,

一种我认为传统良知理论在现代社会所应当转向的方向。

    良知何以为“良”?无论“自知”还是“共知”?这“知”又是

要“知”什么?或即便知道要“知”什么,又何以得知自己已“知”?

因为,作为“良知”之“知”,这种“知”应是一种“道德”之“知”,

而且严格说来,它不仅是一种“涉及道德”之“知”,还是一种“合

乎道德”之“知”,我们所要知的也就是何者为“善”、何者为“恶”、

何者为“正”、何者为“邪”了。在“良知”的意识中,内在地隐藏

着一个道德的标准、道德判断的最后根据问题。所以,从逻辑上说,

良知何以为“良”的问题应当是优先于“自知”还是“共知”的问题

的。作为“良知”的这“知”也就是要“知良”,在传统社会中,这

“良”是与人生价值、终极关切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正当受善支配的

“良善”,而在现代社会里,我理解这“良”首先和主要是有关道德

行为或行为规则的正当,这样,这“良”就有一个首先需要界定的问

题。

    如果有人提出说每人自己认为“良”的就是“良”,我们每个人

都只需凭自己的认知行事,那我们当然无法可说,不能再讨论下去,

那实际上也就无所谓“良”和“良知”了。但问题恐怕不是那么简单,

我们每个人既非神、又非兽,毕竟是生活在互相摆脱不开的社会里的,

没有某些最基本、最低限度的有关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可以允许,哪

些行为是不正当的,不能允许的共识、共知,这个社会恐怕一天也维

持不下去。所以,这“良”又必须趋向于某种基本的“共知”、“共

识”,当然个人可以保留自己“良知”意识中一个更为广泛或更为高

远的一个维度,但这一维度一般来说是不应和这一底线相冲突的。而

且,“有良知者”大概还得努力致力于阐明和维护这种做人和道德的

底线。所以,我们也许至少可以在“良知”意识中划分出“良知”的

社会定向和自我定向来,这社会定向的一面也就是迫切地需要寻求

“共识”、“共知”的一面。

    良知何以为“良”?我并不奢望在这里就能回答这个问题,但却

想指出:这个问题要比别的问题更为重要、更为优先。而且回答这个

问题的主要方向应是指向“共知”而非“自知”。即“良知”应当是

具有某种超越个体、自身的一种客观普遍性的,就像古人常常合在一

起说“天理良心”、或者径直说“天良”。

    兄在文章的结尾说,“本真的良知,无疑是一种处在自知与共知

之间,并更偏向于自知的道德意识,无论是良知概念的结构内涵,还

是它的历史发展都印证了这一点,当然,这并不妨碍各个时期的哲学

家在不同的社会道德伦理境况中都自知或共知的某一极作出理论上的

偏爱和弘扬。而就今天的时代精神状况而言,良知的钟摆更应当偏向

自知一极。”

    情况可能确实是这样,即我们这里的分歧所涉及的不仅是一个知

识性的问题,实际上还牵涉到一个对时代和社会的认识问题,以及一

个隐秘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在我看来,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

社会中,更重要的是需要强调“良知”的“共知”或“共识”的一面;

而在你看来,更重要的是强调“良知”的“自知”一面。你说“普遍

标准的可疑与缺失,只会越来越多地导致人们向个体自身确然性的回

返。”但我想,这种“可疑和缺失”也可能同样多地会导致、而且更

有必要使人们去寻求合理的普遍标准和道德共识。你又谈到:“如果

良心是一种律令,那么它首先不是社会对个体的道德要求,而是自发

地出自个体自身的要求欲望。”而我则对今天社会中“良知”是否能

普遍自发地出自“个体自身的要求欲望”深表怀疑,另外我也理解康

德的“意志自律”是就人的理性本性而言的,是超越个体自身的。

    在某种意义上,“良知”作为“自知”一般是不言而喻的,它作

为一种内在于个人的意识,归根结底总是要由个人自己去感觉、思考

和判断的,因而在这一点上甚至也可以说是不那么重要、无须争辩的,

而它是否能够成为“共知”、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所想、所感、所断,

是否能真正与其他人和多数人的所想、所感、所断吻合,一个社会能

否凝集起一种道德共识,在伦理学上才是真正至关重要的。

    当然,兄给我的一个重要的启发是:建设一种共识、共知的伦理

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可能恰恰要先通过自识,自知,这甚至是一个很

实际的问题,一个时代的问题,是一个多数和少数或全社会和若干先

知先觉者的问题。我以前在伦理学上一直是强调前者,但也许还有必

要同时也重视后者,因为这也是一个涉及到道德更新和创造的问题,

尤其是在中国经历的百年动荡把过去的道德共识在相当程度上摧毁殆

尽、而社会又似将走向一个持久的多元时代的时候,有识者不能不努

力从自身、从自知吸取力量和致力于创造。不过话又说回来,这种时

代情势也使建设一种普遍的底线伦理以使多元能够和平共存显得更有

必要和更为紧迫。无论如何,作为“良知”的这种“自知”、也就是

说,从伦理学上考虑的这种“自知”的目的应当不是要退隐于自身或

自身不断攀升更高的精神境界,而还是要优先考虑建立社会的“共识”、

以及对这种“共识”的“共知”、即在伦理学上,“自知”的方向应

当是努力于去寻求“共识”、去建立“共知”、哪怕这种“共识”的

范围在今天确实可能会收缩得很小很小。

    暂就写到这里,盼予批评。我对你的文章恐怕也多有误解之处,

而且,我对你所说为何就时代精神状况而言,今天要更重视“自知”,

以及如何“自知”、“自知”要达致什么、还有像“自然美德”等等

都很感兴趣,而这些内容在你的文章里尚未展开,盼有以教我。

    即颂学安!

    何怀宏  上 2000 年5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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