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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制治疗300余天 老教师冤死安康医院
南方网-南方日报 2001-05-27
在没有经过精神病鉴定,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西安市昌仁里小学60岁的教师王恒雷被送进安康医院(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医院),非法强制治疗300余天。就在王恒雷状告教育局、派出所和安康医院违法行政,一审获得胜诉,二审即将开庭之际,仍然未能离开安康医院的王恒雷却突然病发猝死。
老教师失去自由身。
2000年元月7日,西安市昌仁里小学60岁的老教师王恒雷像往常一样,趁开课前的时间在校长办公室前进行3分钟的“演讲”。这个认真得已近固执的老教师几年前因为住房等问题与校长产生了矛盾,便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因为学校的会议不让他参加,加之他和各方面矛盾已深,他便不再直接找校长,而是每周一次在校长门前宣读自己的“申诉书”。这种状况已持续了数月。
也就在这一天,王恒雷的妻子闫西莹带着儿子回了娘家。等她下午回来时,发现家门敞开着,丈夫洗了一半的衣服还泡在水盆里,而丈夫却不见踪影。她四处寻找打听,都没有找到。一直到王恒雷“失踪”几天后,她才知道丈夫已被当作“精神病”送到了位于西安南郊的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当时的一些报道和王恒雷的诉状及反映材料是这样讲述那天所发生的事情的:当天,王恒雷在“演讲”完后便回到学校内自己的家门前洗衣服,不料学校保卫处一干部抓住他,说他扰乱学校秩序并将他带到教室前。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其后,学校给中山门派出所打了电话。王被带到了派出所。对于王恒雷到派出所后的情况和他怎样被送进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的,可以从王恒雷状告安康医院等的行政判决书中看到有关叙述。
判决书认定,中山门派出所民警将王恒雷带到所里后进行了询问。在询问期间,因王恒雷语言表达不完整,对其责任能力产生了怀疑。中山门派出所便要求昌仁里小学通知新城区教育局到场共同研究处理此事。随后,中山门派出所、新城区教育局、昌仁里小学根据王恒雷的“表现”研究认为,王恒雷属精神不正常。中山门派出所电话通知了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安康医院派医生和救护车到派出所看了王恒雷在学校干扰教学秩序的材料,对王恒雷进行了初步接触,初步判定王恒雷属精神状态不正常,决定必须住院进一步诊断、治疗。后教育局、昌仁里小学派员与安康医院医生一同将王恒雷送至安康医院住院治疗。教育局和学校为王恒雷支付了住院费用。
就这样,在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恒雷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了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这一天到他最终猝死的2000年11月15日,王恒雷都是在这所精神病院度过的。三单位被推上被告席。
“没有进行鉴定,凭什么说我的丈夫是‘精神病’?为什么没有经过我们家属同意就要将他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王恒雷的妻子闫西莹想不通。她带着丈夫的反映材料,开始四处奔走,希望尽快接丈夫回家。但她向公安局递交的复议材料却迟迟未得到回音。与此同时,王恒雷在精神病院的日子却在一天天地延长。
闫西莹最后找到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张西安律师为代理人,走上了漫长的行政诉讼道路。2000年3月初,张西安律师和闫西莹向新城区法院递交了王恒雷的行政诉状,将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新城公安分局中山门派出所和安康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认为三被告将他强行按照精神病人收治,事先既没有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他本人应有的权利,事后又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使他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粗暴践踏了他作为公民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强制治疗的行为违法;立即解除强制治疗措施;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
就在诉讼期间,也就是在王恒雷被强制治疗40多天后的2000年3月22日,处理王恒雷一事的派出所民警将王恒雷带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中大量引用了派出所提供的有关证言,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恒雷患分裂性人格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诊疗进一步观察,以排除精神分裂症(偏执性),建议给予治疗,设立监护。”
谁实施了强制行为
2000年5月18日,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正式开庭。四方围绕三被告是否对王恒雷实施了强制行为展开辩论。
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答辩称,王恒雷长期在学校“演讲”、喊叫,致使学校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多次教育劝说和制止都收效甚微。事发当日上午,王恒雷又在教学楼前“演讲”,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后派出所认为根据其行为特征应该对其责任能力进行确定。为维护学校秩序,同时也确定王恒雷的身体情况,教育局才同意安康医院对王恒雷进行诊断,并派人陪同前往,是经医生检查应住院治疗后才办住院手续的。作为王恒雷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同意并支付医疗费用是对王恒雷本人的负责关心,也是为使学生有一个正常有序的学习环境。故而自己的做法无可非议,不应承担责任。
中山门派出所在答辩中也认为,王恒雷的住院和派出所没有关系,是医院根据王恒雷的病情决定的,与派出所无关,要求驳回王恒雷的诉讼请求。
安康医院则辩称,医院没有给王恒雷采取强制性治疗,王恒雷是以普通精神病患者的身分进入医院治疗的。既然王恒雷本人有病又缺乏对疾病的认识,拒绝治疗,在家属不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单位协助派出所将其送到医院是对王恒雷的关心,医院在接到病人后,对其初步诊断后收住入院并无不当,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
针对三被告的答辩意见,张西安律师提出,既然三被告都不约而同地否认对王恒雷采取了强制治疗措施。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精神,王恒雷是否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以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应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此案审查范围应该是2000年元月7日三被告是否对王恒雷实施了强制治疗行为。
张西安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中山门派出所虽称原告住院和其无任何关系,但无法否认原告被传唤到派出所并且从派出所被带走的事实。作为国家公安机关,如认为王恒雷有违反治安的行为,应该依法作出处理。如认为原告精神异常,可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通知其家属予以治疗和监护。但此案中派出所却没有这样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机关,根本无权插手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理,却滥用职权以“陪同”的名义将原告送到医院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显然违背了原告的意志,也是强制治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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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1月29日公安部印发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会议纪要》,全国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其收治的对象是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根据有关规定,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应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显然,将王恒雷收治住院的过程不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
对于那份迟到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原告方认为,鉴定书是在王恒雷被强制治疗两个多月后才去做的鉴定,显然不能作为公安机关对王恒雷作出强制治疗的依据。且鉴定书援引的大量证言中,惟独没有更了解王恒雷精神状态的如王恒雷的妻子和邻居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和公正。
老教师开庭前夜猝死
2000年8月11日,王恒雷终于接到了他的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安康医院是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双重职能的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在未见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治疗决定书》,也没有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安康医院仅凭通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与本人的询问接触,主观认定王恒雷精神状态不正常,决定必须住院进一步诊断、治疗,将王恒雷强制治疗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强制治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依法应该支持。同时认为,要求中山门派出所、新城区教育局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王恒雷要求赔偿损失,依据1999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西安市安康医院2000年元月7日对王恒雷的强制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西安市安康医院赔偿原告王恒雷从2000年元月7日到出院之日止被强制治疗期间的赔偿金每日32·85元;安康医院对王恒雷口头道歉。同时,驳回王恒雷要求西安市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时,王恒雷还在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一审判决让王恒雷和他的代理人深受鼓舞,但同时他们坚持认为派出所和教育局也应承担责任。
而安康医院则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来以为即将出院的王恒雷也不得不依然呆在医院。2000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王恒雷,此案二审将于11月16日开庭。但令人没料到的是,就在二审开庭的前一夜,王恒雷突然病发猝死。负责抢救的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出的死亡通知单上显示,王是因为脑溢血而死。
王恒雷的猝死使开庭时间再次延期。直到今年的4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才开始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上诉状中,安康医院认为,医院对王恒雷初诊为精神状态不正常后收进住院,做进一步诊断、治疗,完全符合就诊程序。新城区教育局及昌仁里小学作为王恒雷的公费医疗管理审查部门,主动送诊并交纳治疗费,所有这些都说明安康医院没有对王恒雷进行强制治疗。派出所、教育局则在二审开庭中表示,同意上诉人安康医院的意见。
4月15日,王恒雷的妻子闫西莹接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同时认为,上诉人安康医院关于中山门派出所、新城教育局无诉讼主体资格等几个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遂依据有关法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要让违法行政者承担责任
笔者采访中,张西安律师和王恒雷的妻子对中山门派出所和新城区教育局最终没有承担责任而耿耿于怀。张律师告诉记者,代理完这起行政官司后,他感到老百姓打行政官司不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时仍然在自觉不自觉地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致使违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教训也不少。
张律师表示,此案并没有完全结束。下一步,当事人还准备要求国家赔偿,让违法行政者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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