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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名义保护受教育权


 

中国青年报     2001-08-15     崔丽 

 

  本报北京8月14日电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司法解释引起人们极大关注: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所进行的批复。

  

 

  让人眼前一亮的是,这项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如下表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宪法规定”几个字的出现,无疑使这则短小的司法解释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深厚旨义。有法学专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司法《批复》,表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体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大意义。

  直接引发这一司法解释的案件发生在11年前。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17岁的齐玉苓通过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可怜齐玉苓并不知情。后来进了工厂又下岗的她,不得不靠卖早点、快餐维持艰难的生计。而冒用齐玉苓名义上学的陈晓琪却一路顺风。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的名义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据查,陈晓琪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之女,她预考落选之后,在有关人员参与下采取了一系列冒名齐玉苓上学、工作的行动。直到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的这一司法解释,不仅给了齐玉苓挽回个人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武器,而且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该《批复》首次打破“沉默”,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黄松有同时指出,该司法解释以宪法名义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权利,此举堪称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黄松有说,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法学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因在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接连涌现,而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却又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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