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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学生告学校动辄法庭见,为何?


       

      羊城晚报     2002-01-09     傅汉荣、何桂军 

       

            如今校长不好当!近两年来,广州市学生告学校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仅海珠区法院,去年受理的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便超过10宗。对于家长动辄“法庭上见”,校长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情形真是大不相同了。 

           学校被告 校长尴尬 

           进入2002年的陈校长终于如释重负:他任职的小学在一宗历时半年的“学生告学校”官司中胜诉。为了这事,半年里陈校长三次上法庭为学校辩护,身心俱疲。 

           去年6月6日,位于海珠区的这间学校六年级二班在上体育锻炼课时,学生甲踢足球绊倒学生乙,造成乙右前臂骨折。乙的家长遂将学校作为第一被告告上公堂,诉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巨额赔偿…… 

           学校缘何频频成为被告?据一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多年的官员分析,人们法律观念、维权意识的日渐提高,以及校园伤害事件的影响日益社会化是主因。家长敢于将学校告上法庭,说明许多家长已意识到,要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监督机制讨回自己的权益和“公道”。他承认,家长此举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有积极的一面。 

           如何分清监护责任 

           当一宗校园伤害案走上法庭时,比较典型的辩护词通常是:“只要学生走进校门,监护权就应当发生转移,家长不再承担监护的责任。所以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就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其中一些观点值得商榷。某法院的王法官告诉记者,对“学生告学校”案件,法庭上的争议一般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一是学校能不能充当学生的监护人责任?二是学校在事故中有无过错? 

           他认为,法律规定学校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看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行为的职责,这种职责可称为“准监护责任”。严格地说,准监护责任的职责范围相对于监护要小得多——诸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等。学校最根本的职责是教育,让学校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等于是不恰当地扩大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法律责任,使学校的职能发生根本的变化。 

           因此,要衡量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前提还是看学校“有无过错”。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了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如果发生的事故是无法预料的意外,其过错或在受害人自身,或在加害人一方,则不能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王法官说。 

           校长也要以法维权 

           学校动辄成为被告,不少中小学校长“人人自危”。记者采访过的校长都肯定地说,尽管他们防微杜渐,目前发生在校园里的各种意外事件仍逐年增多,普通的小学每年都会发生三五宗。 

           广州某区一位校外法制副校长杨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家长“公堂上见”的做法,许多校长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而感到束手无策;少数校长仍认为当被告是不光彩的事。杨先生认为这些都是误区。“学校要依法治教、依法施教,必须坦然面对越来越频繁的校园伤害诉讼。孰是孰非,谁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会依据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校长们应该以平常心对待法制社会才有的这种新情况。” 

           同时他也呼吁,家长和社会应正确看待校园伤害事故,不要无原则地告学校、纠缠学校、高额索赔。双方闹上法庭,无论对于家长、孩子还是学校都不是好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校园事故无论大小动辄曝光、起诉、索赔,将令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同样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公堂上见”的风气,客观上也影响了学生素质、人格和自立能力的培养。为了避免出事,有的学校在体育课上不敢让学生“冒险”使用器械活动;一些学校在组织低年级郊游活动时,老师甚至严令要求孩子只能呆在老师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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