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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努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中国教育报     2002-12-30     杜承平 

 

  学校教育创新的核心在于尊重、保障和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权,让学生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参与”的权利,这是学校教育中真正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题中之意。传统的教育轻率剥夺学生的参与权,现实的教育忽视学生的参与权,从而使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过多的压抑。学校的教育创新和改革,要从尊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权入手,让学生以一种全新的面貌进入到学校活动的全过程中去,不仅要确保学生课堂教学主体地位,同时要让学生参与教育管理,真正体现他们是学校的主人。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要赋予学生充分的选择权。选择的自由基于众多机会和条件的创设,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在于“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种机会,一方面是由国家、社会所提供并由学生主体个性、能力的发展层次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社区、团体、家庭支付创造条件,使学生获得对优质教育的选择权。国内的优质教育不进入这个领域,国外的教育服务就会有更大的地盘。因此,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统筹社会力量,扩大办学规模,这既体现教育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广大求学者提供更多的入学选择机会。 

  实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就是在学生获得相对选择自由的基础上,学校还应该帮助学生实现他的发展权。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真正体现,就在于学生发展潜能的充分开发,这也是任何学校实施教育创新活动的根本和第一要务。帮助学生实现自己的发展权,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要科学把握学生教育、发展的层级基础,规划学生合理的、发展的层级目标,努力实现学生发展的层级突破;另一方面,要通过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精神环境,培育健康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以“文化”的教育、熏陶功能,为学生潜能的充分激发创造条件,从而确保学生在学有所长、基本发展的基础上得到更为有效的、尽可能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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