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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有权不让学生参加高考?
中国教师报 2003-02-13 谭 律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高三学生,去年7月,我的高中三门科目会考未能及格,学校便以此认定我升学无望,要求我转学或提前“毕业”。后来,在我的一再请求下,学校提出了让我继续留校学习的3个条件:3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期末考试总成绩须达到年级理科排位50名以内;达不到上述要求,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求学,我只得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最近,我已经一次性通过了三门科目的会考补考,但期末成绩却未能进入年级前50名。请问,学校是否有权不让我参加高考?李 季
李季读者:学校无权剥夺你参加高考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凡符合条件的考生都享有报名参加高考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或剥夺。不让学生参加高考,事实上剥夺了学生接受进一步教育的权利,直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来信所述,你已经通过了高中所有科目的会考,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因而,你有权利在自己的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高考。虽然你被迫向学校出具了保证书,但由于保证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权据此限制或剥夺你参加高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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