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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言堂:学生规范的进步
                    中国教育报  2003-02-15  潘凤亮

 

   据报载,北京市170万中小学生在新学期将分别启用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只规定了“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删掉了原有的“敢于斗争”,而“见义勇为”也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消失。 

  沿用21年的旧“学生规范”的确应该与时俱进了,更为人性化和切合实际的新规范出台,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去掉“敢于斗争”的规定,是具体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治精神,也体现了教育制度的以人为本和尊重生命,但这并不是要求中小学生向“坏人坏事”妥协,并不是鼓励孩子不作斗争,而是提倡在斗争时要讲求智慧和艺术,不要做无谓的牺牲,“主动报告”本身就是一种讲智慧的斗争形式。因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义感的培养都是必须从小开始的。 

  旧“学生规范”对孩子的要求过于苛刻,缺失了必要的人文关怀。对于未成年人,首先应该是呵护,然后才是要求。有许多要求在成人社会都难以达到,却强加于孩子头上,成人社会没有资格这样“虐待”孩子的身心。因此,北京市的新“学生规范”砍掉了原条款中大部分“不准”的内容,比如“不准迟到”、“不准打架”,等等,而以正面引导为主,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同时,新规范还增加了许多体现时代特色的内容,如孝敬父母、保护环境、文明上网、学会合作、合理消费等非常重要的内容,大多是在教育实践中日益凸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北京市新“学生规范”的进步意义是多方面的,希望全国的中小学生规范的修订能够借鉴其先进经验并尽早出台。(潘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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