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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社会调查案判决生效 当事人未获轻判
                          北京晚报     2003-08-14     邱伟 

 

    今天,引人关注的北京市首例适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案件判决正式生效。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17岁的小光(化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因为首份社会调查报告评分并不高,小光没有因此在量刑上被酌定从轻。 

    小光是丰台花乡一所普通职高的学生,前不久因为在网吧里抢了别人的钱和手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小光的案件审理时,刚好赶上丰台区试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开庭前,作为被告人小光的社会调查员,花乡团委书记赵文芝花了半个月的时间走访了小光所在学校和居住的村子了解情况。 

    记者发现,小光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份社会调查报告。记者就此采访了丰台法院少年庭法官,法官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而仅仅是法官在量刑时的参考依据。法官表示调查报告对判决有影响,却没有透露如何具体把握量刑尺度。“应该说小光的这份社会调查得分并不高,在平时表现这个问题上考虑对小光酌定从轻并不适应。” 

    记者了解到,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的,所以即使社会调查报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过去比较恶劣的历史,法官也不会据此从重处罚,由此推断,社会调查报告只会在减轻量刑上产生真正的影响。 

    据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是由丰台区法院、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检察院联合聘请的社会人员。目前调查员有20余人,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教育工作者、市区社会科学院教育科研人员组成,基本上都具备大学文化水平。小光的社会调查员赵文芝告诉记者,他们的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客观、全面地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前的实际情况,调查工作有两个标准:一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二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案庭审中,社会调查员坐在了公诉人身旁。对此,法官表示调查员是受检察院委托进行的调查,但她既不是控方证人,也不是辩方证人,其法庭地位还有待确认,而调查员的报告也没能作为证据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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