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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派人打瞎学生被判无罪


       

      北京青年报     2000-10-31     

       

          今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25岁的张兆海与10年前教过他的英语老师周洁对簿公堂。   

          师生争执后,老师找人打学生 

          十年前张兆海15岁,当时是济南第14中学的初三学生,而当时周洁是英语老师,33岁。1990年2月15日,张兆海到校时已经迟到,周洁老师正在辅导英语早读。张兆海喊报告打算进入教室,可周洁老师却没有理会。张兆海为了不影响别人上课便直接进入教室,可他不小心被绊了一下,摔在了别人的课桌上。周洁比较生气,据她自己回忆说,张兆海你已迟到违纪了,就不要再折腾,而张兆海却说他愿意,师生俩便争执起来。据张兆海回忆,当时周洁说了句“你这孩子欠教育,发生什么事,后果由你自负”就离开了教室。   

          据张兆海回忆说,当天下午4:00左右,他被等在学校门口的4人拽住,拉到马路对面说,你知道你得罪谁了吗?不由分说把他打倒在地。当同学把满脸是血的张兆海送到医院时,他被医生诊断为右眼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落,视力丧失。经调查,打伤张兆海的人是另一中学的4名学生,他们是周洁的学生李百鸣找来的,李百鸣是受周洁指使的。最后,调查组作出调解处理决定,周洁负有起因责任,与其他打人的几名学生共同赔偿张兆海11000元。   

          张兆海双目先后失明,周洁认为自己无罪 

          从被打以后,张兆海被迫中断学业,母亲陪伴他在各地多家医院辗转治疗。不过,悲剧并未打住,他不但右眼治疗无望,左眼也已失明,陷入了黑暗的世界。后来,张兆海得知,单眼失明是刑事案件,于是就在1999年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追究周洁刑事责任。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于晓伟检察员讲,此案确实应作为刑事案件来立案。而现在的周洁仍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她自己讲,犯罪须有两个成立条件,一是犯罪故意,她本身不存在故意,二是打人的不是她。 

          合议庭认为周洁指使学生打伤张兆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键在于张兆海的伤情鉴定。   

          三次鉴定得出三个不同结果,周洁被判无罪 

          作为处理此案的第一个部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对此被告提出异议。于是张兆海又进行两次鉴定。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兆海损伤程度为重伤(轻型),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认为内外因各占50%,综合评定为轻伤,对此张兆海的母亲感到特别气愤。今年6月,济南市人民法院对被告周洁等人作出判决,周洁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鉴于本案在重新处理时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对被告人周洁等人宣告无罪。据了解,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专家说法:伤情鉴定很重要,但追诉期也很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根林认为,对于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国家司法部门都应在法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向被告人提出控诉,如果不及时控诉,过了这个时效范围,那么即使确定了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梁教授也讲道,故意轻伤害与故意重伤害的法定追诉期限是不同的,前者最高期限为5年,重伤害为15年,这要看法院采信是哪种结果,如果用的是后者,那么张兆海的追诉期限还没过。(陆明整理)(原载:《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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