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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随笔
成年人意见写进法律文本(教师中心稿)
上海立法为中小学生减负
2004年11月26日 12:05:17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本报上海11月25日电(记者周凯)今天,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它以立法的形式为学生减轻负担,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采纳了未成年人意见,规定了“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同时规定,“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据悉,此次出台的《条例》经过了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多次修改。为了使《条例》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分别征求各级政府机关、司法、工商、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家长和学校师生的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多次走进中小学校园,直接听取学生的意见,并邀请20名学生到上海市人大机关来参加专题座谈会,让孩子们参与立法。为了更广泛地集思广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网上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还通过上海市人大公众网,与网友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有关人士指出,制订一个条例,发动群众面如此之广,市民参与率如此之高,在上海历史上是少有的。
在《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减轻未成年人过重课业负担的相关条款,在最初的草案中,规定了“九不得”。而在三审时,草案修改二稿已将学生减负“九不得”减少为“五不得”。
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强调,“九不得”缩减为“五不得”,只是因为这些强制性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不成熟,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视教育部门的这些规定不顾,放开手脚补课增加学生负担。丁伟表示,立法必须兼顾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把减负写进法规虽然很有必要,但在立法过程中,大家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始终不一致。客观上,不得擅自提高教学要求等“不得”在实际教学中很难界定,一旦上升为法规也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令学校和教师难以落实。
委员们指出,只要教育评估体系没有得到改变,高考的指挥棒仍将会挥舞,减负的问题很难真正解决。因此,他们强调,《条例》所规定的“学校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虽然只是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但它的目的却是希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督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教育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减负的步伐。
其他条款亮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依法检查,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四川省金堂中学童华池转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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