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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体罚逃学溺水身亡谁该为少年之死负责?(教师中心稿)
事件回放

      11岁男孩水库溺亡

      2003年7月8日,刚小学毕业、11岁的杨宇成报名参加了设在新余广播电视大学内的“大学生世纪曙光假期中学文化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进入初一学前班的疯狂外语专项训练班学习。7月26日下午,杨宇成与往常一样到辅导中心上课,当晚,家人不见其回家便四处寻找,第二天早晨,有人在北湖水库发现了杨宇成的遗体。

      8月8日,辅导中心负责人黄小忠与杨宇成的父母杨志敏、陈琪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书写道:“由于老师与家长的沟通不够,杨宇成于2003年7月26日下午没有上外语课去外面游泳而溺水。黄小忠付给杨志敏夫妇安慰费壹万元整,此事就此了结,永不追究。”

      辅导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罚站

      杨宇成的死使陈琪夫妇为没能照看好儿子而陷入深深的自责中,但随后,邻居的一句闲聊让他们对儿子的死因产生了怀疑。陈琪介绍,邻居张秀英说,在杨宇成出事前一天的上午9点多钟,她见到杨宇成背着书包回家,就问他怎么这么早就放学了,杨宇成说是老师把他赶出教室罚站,因不愿被罚站,他就回家了。听了张秀英的这番话,陈琪顿生疑惑,怎么儿子从未向家人提起过这事,自己也从未接到过老师对儿子任何情况的反馈。

      为弄清此事,陈琪找到与儿子同在辅导中心学习的李丽、张欣凤等人。据张欣凤、李丽说,在辅导中心上课时,英语老师罗艳经常把学生赶出教室罚站,杨宇成也被罚过。

      7月26日上午,罗艳在课堂上宣布:不准杨宇成进教室上课,并把杨宇成赶出教室。下午,杨宇成上课时看见罗艳走进教室,便“自觉”地离开教室在外站着,没多久,有同学看见杨宇成被罗淼同学叫走了,第二天就听说杨宇成出事了。杨出事的次日,同学们就没见过罗艳。

      陈琪说,如果罗艳不把杨宇成赶出教室罚站,杨宇成就不会在上课时间与同学去水库游泳,也就不会死,她要向辅导中心讨个说法。

      杨宇成说要努力不让妈妈失望

      陈琪、杨志敏夫妇都已40多岁,杨宇成是他们的独子,夫妇俩都是普通工人,除了工作,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儿子身上。为给杨宇成读书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陈琪想尽办法多赚钱,她曾在晚上摆过街头卡拉OK,又开过音乐厅,做过刨冰生意。不管工作再辛苦,只要看到儿子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听到老师表扬儿子,陈琪就感到很欣慰,心里满是甜蜜。

      杨宇成上四年级时,写了一篇题为《刨冰》的作文,其中写道:“妈妈每天做刨冰是为了让我上更好的学校,上好的大学,我要努力,不让妈妈失望。”在杨宇成稚嫩的心里,知道自己必须努力才能安慰回报父母。

      杨宇成的外公是一位退休教师,每天必到女儿家给杨宇成辅导功课,不管刮风下雨,从未间断过。为了不辜负长辈们的期望,懂事的杨宇成抄下许多名言鼓励自已:少小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杨宇成常说:“妈妈,我要努力做人上人。”

      辅导中心竟是非法办学

      为向辅导中心讨说法,陈琪首先找到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但学校负责人却称辅导中心只是租赁了学校的教室,杨宇成的死跟学校无关。随后,陈琪找到有关教育部门,得知辅导中心根本就没有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属非法办学。同时,陈琪还了解到,辅导中心的负责人黄小忠只是新余长林厂的一名职工,英语老师罗艳是在读大学生,这些情况与当初招生简章上所介绍的完全不符。

      记者看到,招生简章上写着:本期辅导班所聘请的绝大多数是中青年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我们认为没有绝对的差生……通过对学生耐心辅导,达到心与心的交流,从根本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简介中称:黄小忠,原南昌航院家教协会会长,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罗艳,……善于因材施教,教学耐心细致、有亲和力。

      陈琪气愤地对记者说,辅导中心承诺是半封闭式管理,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那为什么在上课时间,学生可以自由出入。

      一审判教师和辅导中心负一半责任

      2004年5月21日,陈琪、杨志敏夫妇将罗艳、黄小忠、新余市北湖宾馆(水库管理者)、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承担杨宇成的死亡赔偿金131720元。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经调查确认:辅导中心没有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和批准,实际属非法办学,是黄小忠的个人行为,罗艳受聘从事教学活动本身也具有违法性;罗艳体罚及用偏激的言语刺激杨宇成,导致杨宇成逃学游泳溺亡;黄小忠非法办学并聘用无教学资格的在校大学生担任教师,且疏于对聘用教师的职业道德教 育及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因此,渝水区法院认定罗艳、黄小忠对杨宇成的死存有重大过错,应共同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新余市北湖宾馆作为北湖水库承包经营开发者,对北湖水库负有管理义务,存有管理不善之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未尽审查义务将学校部分教室租赁给辅导中心非法办学,且是辅导中心租房合同的“受益人”,故应适当承担10%的补偿责任;同时,杨志敏、陈琪夫妇未审查辅导中心的办学资格,盲目地将杨宇成送去学习,且在杨的学习过程中对其疏于监护人的教育、管理,应承担10%的责任。

      最后,渝水区法院作出判决,罗艳、黄小忠连带赔偿杨志敏、陈琪人民币48860元,新余市北湖宾馆赔偿39516元,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补偿13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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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家长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向新余市中院上诉。新余中院审理认为:黄小忠办学是否合法与杨宇成的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罗艳在教学过程中对杨宇成采取罚站的体罚行为具有过错,其过错由罗艳承担,即40%的责任;杨宇成死后,黄小忠、罗艳与死者家属杨志敏、陈琪已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中院认定合法有效,故黄小忠、罗艳不再承担给付义务;新余市北湖宾馆未在水库开展游泳、旅游等项目,水库是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进入,杨宇成擅自进入水库游泳溺水死亡,该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与黄小忠只是房屋租赁关系,出租房屋与杨宇成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认为,死者杨宇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到水库游泳存在危险,主要过错在本人。死者父母既不加强对小孩的监护,也未去学校了解其逃学情况,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5年6月3日,中院撤销原判,驳回杨志敏、陈琪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新余市北湖宾馆与黄小忠分别承担。

      7月5日,拿到二审判决的陈琪不解地对记者说,她送儿子到辅导中心,学校让学生上课时间出去倒要她负全部责任。而且,既然中院认为杨宇成的死由家长承担,又为什么两审的诉讼费要胜方承担?

      链接

      丧子母亲无法生育 欲育试管婴儿愁费用

      杨宇成死后,陈琪与杨志敏商量着再生个孩子。陈琪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她两侧输卵管已堵塞,无生育能力。如做试管婴儿,不仅费用巨大,而且成功率只有1/4到1/3。杨志敏与陈琪思前想后,还是决定做试管婴儿,可如今两人都已下岗,要承担这么大笔手术费根本不可能。

      
标签:作品赏析 学生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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