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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官桃阢申冤
安徽省蚌埠铁路中学 曹伟平

      一提到贪官,无人不痛恨切齿,有将其至于死地而后快的欲望。是的,为官一方,当替民做主,而《窦娥冤》中的县官桃阢在处理案件时却不能“明如镜,清似水”,竟偏听偏信,收受张驴儿的贿赂,毫不作调查研究,严刑逼供,草草结案,将无辜的窦娥推向刑场。因此,桃阢历来被认为是因贪而“昏”、因贪而“暴”的“父母官”。但我认为,若把所有的罪责都推到他一个人身上,实为不妥:

      一、落后的科学技术使误判成为可能

      在这场冤案中,真正的罪犯是张驴儿,他本来试图用毒药毒死窦娥的婆婆,以便霸占窦娥,但是毒药却被张的父亲喝了,导致了张父的死亡,张驴儿便以此诬陷窦娥杀人。这种情况,在一个没有现代科学技术作为司法支撑的时代,在无法获得其它可靠证人的情况下,即使是最聪明的法官也难以处理。首先,在这起显然是谋杀的案件中,儿子谋杀父亲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因为他没有实施这一谋杀的动机;相比之下,窦娥及其婆婆更可能有谋杀张父的动机 ( 为逃避张父的欺负和威胁 ) 。其次,在一个男女授授不亲的社会里,两个寡妇的家庭里养着两个光棍,无论如何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倘若因为被救欲养膳终身,以报恩情,又何必一定得把他们留在家中?因此,正是这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分析,桃杌误判窦娥杀人,即使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也不是不能接受的。他并不是空口无凭、随意捏造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致窦娥于死地的,而是对被告进行有罪推定后,凭经验加上自己对礼法精神的理解来判断案情的。

      如今,冤假错案在世界各国普遍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制度可以有更多、更可靠并更有效率的手段来获得对案件的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判断,例如,由于 DNA 技术的发展,人们如今可以通过一根毛发或其它人体的物质来确证或排除嫌疑人是否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但尽管现代科学技术是发展了,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如孙志刚冤案、佘祥林冤案、孙万刚冤案等等,从技术的角度看,我们也可以理解任何时候司法处理案件的能力都必定是有限的,有许多时候甚至是 " 错误难免 " 的,更何况刑侦技术十分低下的元代呢?

      二、刑讯逼供是无奈的选择

      “官老爷升堂,对人犯大刑伺候”,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历史客观性。在我国古代的各级地方,法官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由行政官员来兼任,他们一般都没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这就造成了司法力量的薄弱。处理纠纷虽然是地方官们重要的职责,但绝非最重要的职责。一起案件发生后,官员们只有尽快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结案,而法律给予他们的办案期限又非常有限(如元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须30日内审结),司法官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重新收集各种相关证据,为按时结案,只好求助于被告人的供认。如此,中国古代司法活动通过拷打来逼取口供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桃杌,作为一个外行的司法兼行政官员,面对一桩显然是谋杀的命案,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合乎常理的推断,对被告者窦娥实行拷打逼取口供,就有情可原了。因为在当时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而科学技术又极端落后的情况下,要想尽可能查出案件真相,除刑讯逼供之外,实在难以找出更好的办法。换言之,是出于无奈的选择。

      在今天看来,刑讯逼供是对人生命权的漠视,是对人生存权的践踏。因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旧屡禁不止,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在一些办案人员眼里,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罪犯就可以随意处置!当血淋淋的冤案一件又一件出现时,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执法漏洞?因此,当我们称古代的司法制度践踏人权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能也在走着同样的路子?法制健全,还任重而道远。

      三、收受贿赂是历史使然

      人命关天,有钱则了,在“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时代,官大于法、权大于法、钱大于理等司法弊端,不知造就了多少冤案。史载元成宗大德七年,公元1330年,一次便发现贪官18473人(当时全国人口总数9万),脏款官钞45865锭,因而造成的冤狱5176件。可见,在元代这样的乱世里,法律荡然,道德沦丧,在为非作歹的权豪耀势眼中,亦无道德、法律可言;元朝已达到了“无官不贪、不贪非官”的地步了。“千里为官只为财”已成为通行的口头禅。升官是为了发财,发财是最终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桃阢收受张驴儿的钱财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与其说他是“贪官”,不如说是历史使然,是人治社会里司法监督不健全的表现。“水至清则无鱼”,他只不过是一条在浑水里游荡的鱼罢了,而不是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至于要他成为包公、海瑞之类的奇人,实在有些要求过高且不切实际了,毕竟在古代社会里,在侦探技术十分落后的年代,象包公、海瑞这样能秉公办事、洞察是非的奇人是少之又少。假使几百年前的桃杌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仍旧很难做出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

      随着审判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的加强,在现阶段,法制日益健全了,公正办案也取得相当成绩,对于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案件已加大追究、查处的力度。但不可抹杀的事实是,一些地方,行贿受贿依然存在,通过种种“关系”,走各种各样的“路子”的情况依然存在,“权力干预”、“过问”、“打听”、“打招呼”的情形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如何使我们的“八字衙门”真正服务于民众,让“有理无钱”者进得来,打得赢,这是摆在一切业内人士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综合以上理由,桃阢误判窦娥杀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的。虽然在处理此案的经过中有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如他应该盘问毒药的由来,他应该派人把赛卢医押解过来,当面对质,或能让张驴儿原形毕露,他最好能亲自或派人去窦娥家居所在的山羊县去做调查,了解百姓对当事人的评价。不过,当我们提出那么多应该的时候,当我们寄希望于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我们是否注意一下提出这些问题的立场,我们是不是把桃杌当作一个当代法官了?侦探技术的落后、办案期限的约制、法律知识的匮乏、口供定案的方式、外行断案的窘迫都导致了桃阢误判的可能。也许,当初他若不接受张驴儿的贿赂,可能虽不会落得美名,但终不会遭人唾骂,即使窦娥的冤情再大,以至于“惊天地泣鬼神”,也只是冤魂一缕了,随历史的烟云而消失殆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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