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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是权威性父子关系?
科技日报 2000-12-02 王春
8岁的大宝被老师打成中耳炎现象透析
前两年教师体罚学生事件轰动一时,最近又有类似事件重演,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学生大宝因没按老师要求带跳绳上课,体育老师罚其围操场跑20圈,而且还因上课与同学推玩,被该老师打成中耳炎……成为首例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受理案例。
8岁的大宝被老师打成中耳炎,再次掀起京城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屡禁不止现象的关注和讨论。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法规都已三令五申地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但为什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一再出现这种现象?为此,记者采访了教育专家。
某些传统教育观念在作怪
北师大教育系宁本涛博士认为,该类事件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还是一个很深刻的社会问题。多数人,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对教育观念还存在师生关系是权威性的“父子”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旧的教育方式与教育观念已经落后于现实的教育。家长纳税或缴纳学杂费,把孩子送到学校,特别是到公立学校受教育,学校和教师应该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多地体现平等的主体关系,不再是过去的家长式的教育和被教育关系。学校和教师应该增强服务观念和意识。另外,还包括对学生作为独立个体的认知观念的转变。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尊严、权力。他们是接受教育的对象,更是教师服务的对象。
最近发生的体罚事件正是在提倡这种主体性教育的背景下出现的。近几年,教育体制改革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减负”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但这些话题更多指向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素质教育是一个全方位的问题,它不仅仅考虑更多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增进学生的智育发展,它也意味着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否则素质教育就是一句空话。教育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素质教育的推行,教师是关键。推行素质教育一个重要内容,包括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帮助学生养成健康性格;包括采取更人性化的、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育方法,而不是对学生身心有消极影响的体罚等。
劳教授认为师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教师和学生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应当平等、民主,但因为教师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又不完全对等。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教育管理,否则不能很好地社会化。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实行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迫使学生做出某些行为,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这是教育的目的。但是体罚绝不是一种正确的教育措施,教师和家长要运用智慧引导学生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思想不端正、教育者素质低下的表现,应该严格禁止。
立法和机制的漏洞推波助澜
北师大教育系王烽博士认为,教育行为要求教育者是理性者,体罚学生是在教师非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非理性事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都禁止体罚学生。但法律并没有对体罚和非体罚之间的界限做出明确界定,教师采取措施来制止学生妨碍其它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越轨行为,这是否算体罚?这类问题的不明确,导致了有些教师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因此,要在实践的层面上,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法的角度来帮助教师掌握教育的技巧,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行为的约束。
教育法专家劳教授认为,体罚学生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如果这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导致了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者精神受到损害,那么可以寻求民事的赔偿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最近发生的8岁大宝被老师打成中耳炎的事件,已构成了人身伤害。目前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已受理这一首例学生家长申诉事件。目前最大的问题也在于学生家长没有用法律意识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学生群体是庞大的,但是学生背后的力量是弱小的。“孩子被打是应当的,或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的现象比较普遍,真正有法律意识,敢于拿起各种有效武器同这种行为进行斗争的情况并不很多。现在有学生家长敢于提出尊重孩子的权利,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除通过法律,还可以通过“申诉”解决这类问题。申诉渠道在1995年教育法中已明确规定,如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学生和家长,可通过申诉制度来寻找行政上的保护。主要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要求上一级部门进行公正解决,这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条渠道目前还不是很畅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从最近发生的体罚事件看出,学校对教师管理不严是很重要的原因。学校和校长的责任还不够明确。学校和校长的责任是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消除管理漏洞。王博士还建议,学校的监督部门,如教务处,除对教学做出要求外,还应满足目前素质教育对教师教风的要求。除此之外,最好能够成立一个社会性的家长协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督学校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这涉及到学校内部的管理、教师的素质提高、家长的配合、社会的监督等几方面,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而目前提高教育者的素质应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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