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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新教材古诗文古今字、通假字论析(粤教版必修)
 高中语文新教材古诗文古今字、通假字论析

           ——兼与广东基础教育课程资源研究开发中心语文教材编写组商榷

陈千里 

(白沙中学,广东汕尾 516622)

   摘  要:本文对粤教版普通高中程标准语文实验教材中的古诗文古今字、通假字作了论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兼与教材编写组商榷。

   关键词:高中语文教材;  古诗文;  古今字;通假字;

  由广东基础教育课程资源研究开发中心语文教材编写组编著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语文实验教材,于2004年秋季在广东地区推广使用。这套教材古诗文比重适中,选文精当,不仅注重对学生古文阅读能力的培养,而且更注重对学生文化修养的提高。[1]但其中古诗文注释中对通假字、古今字的处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从编者的意图看,他们还是有意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用字现象,在形式上则表现为用“通”表示通假字的本字和借字的关系,用 “同”表示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的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对一些字的处理有些混乱。本文就这种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略作分析。

古今字既是一种文字现象,也是一种词汇现象,它是随着汉语词汇的历史发展而产生的。上古时期汉字数量较少,有些词在词义分化之后没有另造新字,而仍然用原来的字来记录,这样就形成了一字兼表数义的情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交际的需要,为了减少文字兼职过多而带来的词义表达的混乱,便另造新字来记录多义词的一个义项,以求区别,这样就出现了古今不同的两个字形来记录同一个词的情况,即古今字。原字为古字,后造的为今字。比如,“知”与“智”,“知”的本义为知道、了解,由于词义引申产生智慧义,为区别这两个意义,后来另造“智”表示智慧,这样“知”和“智”就形成一对古今字。又如“反”与“返”、“然”与“燃”、“责”与“债”、“解”与 “懈”、“昏”与“婚”等。除了以上由于词义的引申而形成的古今字外,古今字的产生还有另一条途径,即文字的假借。语言中出现了一个新词,没有相应的字来记录,于是借用一个现有的同音字来记录这个词。被借用的字的本义与假借义同时共用一个字形,,后来为了更好地区分二者,就需要另造新字。有的是为本义造新字,如“莫”义是“日落时分”,假借为否定性无定指代词,后来另造了 “暮”字来记录本义;有的是为假借义造新字,如“辟”的本义是法,后来借为逃避义,于是另造“避”字来记录这一借义,则“辟”和“避”成为古今字。

通假则是一种文字现象,它是在同一历史层面发生的。一个词本来有专门记录它而造的字,但是在书写时不使用它,却借用了一个与它音同或音近而意义上没有任何联系的字来代替它,这就形成了通假。用来代替本字的字就叫做通假字。如“归”,本义是女子出嫁,假借为 “馈”。《论语•阳货》:“归孔子豚。”即是赠送给孔子豚的意思。

由此可见,古今字是不同历史时期纵向用字的现象,它与词义的发展演变有关;而通假字则是一种共时的横向的用字现象,与词义的发展演变没有关联。它们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虽然在个别字上有交叉,但区分两者并不十分困难。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古今字、通假字的注释做了全面测查,发现在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大部分是严格的,凡是通假字,绝大部分用“通”来标记,而古今字的注释体例则比较混乱,有的用“同”表示,有的却又用“通”标注。下面举例说明:

“说”通“悦”。《〈论语〉十则》:“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课下注“说通悦”(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一册127页,2000年4月)。

按:先秦无“悦”字,在“喜悦”这一意义上先秦用 “说”,汉代之后改为“悦”。《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说,喜欢,高兴。这个意义后来写作悦。”就构形而言,“说”从言兑声,“悦”从心兑声,均为形声字,其区别就在于意符不同,有话说出来则心悦,故改变“说”的意符使之从心,字义更加明了。说与悦是一对古今字。

“见”通“现”。《西江月》:“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旧时茅店社林边,路转溪桥忽见。”课下注“见通现” (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一册162页,2000年4月)。

这里把“见”和“现”理解为通假字的关系显然错误。《说文解字》:“见,视也。”由此视彼为“见”,彼露于此则为 “现”,“现”是“见”的引申义。如《战国策•燕三》:“图穷而匕首见。”后义项独立遂用“现”字表示。“现”字出现较晚,《广韵•霰韵》:“见,视也,古电切”;又“见,露也,胡甸切。现,俗。”不说古字“见”原本就含有显露义,而说“见”通“现”,试问,“现”字尚未问世,“见”字从何通起?把古今字看作通假字,不仅掩盖了汉字的孳乳关系,而且也不符合汉字发展的历史事实。

“道”通“导”。《晏子春秋》:“傧者更道,从大门入。”课下注“道通导”(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三册120页, 2001年3月)。

道,从辶首声,本义是路。“路”是达到目的地的条件,由此指达到目的的手段,便引申为“方法”;“路”是行走时必须遵循的,由此指抽象意义上必须遵循事理,便引申为“规律”;又有时须有人带领路才通,着眼于“通”的条件之一,又引申为“引导”。为了区别,这一义项后来写作 “导”(繁体作“导”)。可见,道与导是古今字的关系,把 “道”和“导”看作通假字关系是错误的。

 “唱”通“倡”。《陈涉世家》:“今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课下注“唱通倡”(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四册150页,2001年11月)。

《说文》:“唱,导也,从口昌声。”本义为领唱。《庄子》:“和而不唱。”《荀子》:“唱和有应。”引申为带头倡导,这个义项后来写作“倡”,现代又有双音词“提倡”。“歌唱”是唱的后起义。唱与倡显然是一对古今字而不是通假关系。

 “被”通“披”,《陈涉世家》:“将军身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课下注“被通披”(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四册152页,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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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被,寝衣,长一身有半。”本义为被子。被子是加盖在身上的,所以引申为覆盖、披覆的意义,如《左传•哀公十四年》:“乃祖吾离被苔盖。”由覆盖义又引申为遭受、蒙受,如《史记•项羽本纪》:“项王身亦被十余创。”着眼于被子覆盖于人体表面的特点,于是引申为披、穿着,如《楚辞•国殇》:“操吴戈兮被犀甲。”为了区别,后来这一意义写作“披”,读pī。清人钱大昕在《十驾斋养心录》中指出,某字字义由本义引申出新的义项,为了显示区别,将该字的声母或韵母作了某些变化。这种做法早在汉魏就很广泛,是经师为明经义才依义作音,并非后人任意伪造。所以将两字理解为古今字更合理。 

“暴”通“曝”。《峡江寺正泉亭记》:“瀑未尝不奇,而游者皆暴日中。”课下注“暴通曝”(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五册139页,2001年12月)。

《说文》:“暴也。从日从出从廾从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日出而竦手举米晒之,合四字会意。”本读pù,本义是晒。《汉书•王吉传》中“夏则为大署之所暴炙”,成语有“一暴十寒”。这个意义后来写作“曝”,目的是区别“暴”的其他义项。就“晒”义而言,“暴”与“曝”为古今字。认为“暴”和“曝”是通假关系,显然是没有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知”通“智”。 《逍遥游》:“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课下注“知通智”。

《说文》:“知,词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此‘词也’之上亦当有‘识’字。……识敏,故出于口者疾如矢也。”本义为知道、了解。如《论语•为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由这一意义引申指人的判断、了解事物的能力、智慧。如《荀子•劝学》:“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后为这一引申义另造“智”字来记录,,二者实为古今字。

“内”通“纳”。《鸿门宴》:“距关,毋内诸侯。”课下注 “内,通纳,接纳,使进入”。

《说文》:“内;入也。”桂馥《说文义证》:“凡自外入为内,所入之处亦为内。今人分去、入二声,而入声之内以 ‘纳’为之。”很明显,“内”和“纳”为古今字。 “辟”通“避”。《孟子•鱼我所欲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课下注:“辟通避”(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六册171页,2002年12月)。

《说文》:“辟,法也。”“辟”的本义是刑、刑法。《管子•君臣上》:“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辟”字在古代除了本义刑法以外,还承担了许多其他意义,后来都分别写成不同的字。这种汉字兼职的现象在上古较多,也得到了多数文字学家认可。“辟”有“避免、躲避”之义,《左传•宣公二年》:“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这个义项后来写作“避”;“辟”有开辟之义,《孟子•梁惠王上》 “欲辟土地,茬中国而抚四夷。”后来写作“门辟”(现简化为 “辟”);“辟”有“比如,打比方”之义,后写作“譬”;有“邪僻、不正”之义,后写作“僻”。从“避”、“门辟”、“譬”、“僻”这几个字与“辟”所继承的单个义项来看,它们应该是古今字的关系。

除了一些古今字的注释体例比较混乱外,有的注释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例如: “颁”同“斑”。《寡人之于国也》:“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课下注“颁同斑”。

《说文》:“颁,大头也。”本义是脑袋很大的样子。《诗经•小雅•鱼藻》:“有颁其首。”《说文》: “驳文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之字多或体,斑者,之俗,今乃斑行而废矣。”可见,“斑”的本义是杂色花纹或斑点。其实,“大头”和“杂色花纹”都不直接与头发有关。《说文•白部》:“皤,老人白也。”本义是老人须发白,并引《易经》 “贲如皤如”。“皤”才是老人头发白的本字,在意义上, “颁白”就是“皤白”,也就是头发白,而不是头发花白。在用字上,“颁”并不与“斑”同,而应注释为“颁”通“皤”。 

“倍”通“背”。《鸿门宴》:“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课下注“倍,倍德,忘恩。倍通背”。

《说文》:“倍,反也。”本义背向、背着,引申为违背、背叛。《荀子•天论》:“倍道而妄行,天不能使之吉。”背,本义为脊背,引申为违反、背叛,在“违背”这一义项上,二者实为同义关系。这里把“倍”看成“背”的通假字,是将文字的本义误认为假借义,将一个与其有同义关系的后代常见的字当作了它的本字。

通过对中学语文教材中文言文注释中作者古今字,,通假字处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作为古诗文学习的典范教材,对古今字和通假字的处理应该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王宁.训诂学原理[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

[2]郑振峰.词汇应用通则[M].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3]郑振峰.从甲骨文看上古汉语的假借现象[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4]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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