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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教师随笔
教师的无奈与教师法的尴尬
 

人民日报     2002-01-23     张维良 

 

    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个社会顽症。教师法颁行前,我国就有少数省份在拖欠教师工资。1994年教师法颁布实施后,拖欠教师工资仍没能得到有效遏制。 

    拖欠教师工资一般都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河南省原阳县某乡政府截留、挪用了170多名教师的45万元工资,只发放了5万元,还明目张胆地让受害教师作伪证,说他们如数拿到了工资,以应付上级检查。乡党委书记说:“要从维护原阳县大局出发,不管是造假还是想其他办法,要在工资账上显示,这45万元都已发到教师手中。”乡长还说:“这45万元是省里发给乡里的‘救济款’,给你们发了5万元算是看得起你们。” 

    教师工资被拖欠所表现出的无奈还表现在有的教师不会、不愿、不敢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有的教师不懂法,不知道能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而去找别的方法。如安徽省萧县黄口镇教师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采取集体请假的方式来讨要工资。还有些教师也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存有“官司胜一次,受制一辈子”的顾忌,对违法拖欠工资能忍则忍,不愿也不敢寻求司法救助。 

    教师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可是被侵权的教师却不能有什么作为,显得非常无奈;而作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师法也并没有起到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作用,显得非常苍白而又尴尬。这是值得深思的。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教师法本身欠缺相应的规定有关。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但却对侵犯教师这项权利时教师如何获取救济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教师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现实情况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往往正是某些当地政府!它会对自己下“罪己诏”吗?即令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而下级人民政府不改正怎么办?上一级人民政府不责令其限期改正又怎么办?这些,在教师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关键的问题在于严格执行。如果不坚决贯彻执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教师法也是如此。教师法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恐怕不仅仅是教师的无奈,同时也是教师法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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