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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书包老师不能翻?法律有判断
北京青年报 2002-09-02 汪燕辉、潘洪其
本报实习记者报道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女中学生文文状告初中班主任侵犯名誉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学生文文终于告赢了翻看她日记的班主任。
法院认为文文的班主任苏金玲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翻看书包、日记、嘲讽的歧视性行为,并导致了文文离家出走的后果,因此该老师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力,亦存在过错,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驳回苏金玲的上诉,维持原判,苏金玲和校方向这名16岁的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教师要依法对学生行使教育的权利。
据法庭调查,苏金玲从1998年9月1日担任文文的班主任,任教期间苏金玲以文文和班上某男生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同学家长中散布她和该男生在大庭广众下拥抱接吻、做下流动作、拍接吻照片的虚假事实。并当众翻文文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让老师阅读,将部分日记和信件的内容在班上公布。由于无法承受长期人格尊严的蹂躏和压力,文文于2000年6月4日离家出走,6月8日才从南京被找回,但已因此而患上了忧郁症。
昨天上午,只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文文的妈妈和被告的委托人聆听了法庭的宣判。文文的妈妈告诉记者:“昨晚,女儿还跟我说:‘不管案子的输赢,只要老师跟我说声对不起我就知足了’。我们这个案子打到现在不光是为了自己,我们要提醒全社会尊重孩子的权利。”
学通社记者张栋梁报道 北京青少年法律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老师认为,作为一个公民,无论是教师还是父母、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比如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人格权,都是不容侵犯的,即使父母也没有这个权利。从这一点上来说,很多老师包括父母,都认为是爱孩子的,甚至不惜伤害对方的自尊,伤害对方。孩子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充分体现了他对法律的信任,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中学学生文文状告班主任名誉侵权一案,据称是1949年以来此类案件中学生首次胜诉的案例。文文的班主任苏老师先是散布文文与男生关系暧昧的虚假事实,接着又当众翻文文的书包,将她的部分日记和信件的内容在班上公布,给文文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法院判决文文胜诉,既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罚,也足以唤起人们对当今社会条件下师生关系的深思。
从法院查实的情况看,作为一名中学教师兼班主任,苏老师在对待文文的态度上,在处理与学生关系的问题上,表现出的作风是简单粗暴的,水平也是很低的。如果换了一个涵养高一些、经验丰富一些的教师,事情应该不至于闹到这种不可收拾的地步。有句话说得好,“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老师”,学生在学校再怎么调皮捣蛋自由散漫,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若违法将由司法机关处理),教师就应该能够探索、研究出行之有效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管理与引导措施。动不动就对学生“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只能暴露出教师的虚弱与无能。
教师翻学生的书包、将学生的日记公之于众,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一样,虽然只是极个别行为,但它们反映的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超强控制能力”,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学校和教师具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而教育权、管理权一旦异化为人身控制权,学生就在事实上变成了学校里的“弱势群体”,人身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
每一起教师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都是一记警钟。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道理:学生是受教育者,但同时也和教师一道构成了教育教学行为的主体,绝不允许教师以任何理由侵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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