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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教师的工作权利!
        K12评论     2002-11-01     湖北沙市六中 刘义忠 

 

    新华社似乎非常关注尹健庭老师,连续发了几篇跟踪报道,这不,今天又见到"怪论"老师广州讲课,学生家长大声叫好的报道。 

    对于尹老师的"怪论",我也觉得有些"过",对学生应该用党的要求,积极正面地引导,作为人民教师,不能因个人意愿信口开河。对于这一点批评,我想尹老师是应该接受的,引以为戒。但是,因为几句所谓"怪论"就炒教师的鱿鱼,我极力反对。教师非圣人,也是食人间烟火,生活在繁杂的人世间。一有过失就炒别人的鱿鱼,甚至往死里整,不给别人考虑或改正的机会,这不是我党的一贯政策和作风,也不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尹老师违背了《教师法》的哪一条?即使违背了也应该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怎能随心所欲!一个犯错,一个犯法,孰轻孰重,一清二白。为什么尹老师一点过错,就一棍子打死;而有人在处理教师人事上违反《教师法》,则无人过问,更谈不上追究呢?这未免太不公道了吧! 

    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此类事情。比如,某教师与校长闹翻了,被校长炒了鱿鱼;某教师因为学生考分排名末尾,被"组合"掉了,"挂"了起来;某青年教师板演出现错别字,被解聘了;某校的老教师都被宣布提前退休了……我以为,这些都是当今学校打着"改革"的旗号,出现的怪现象。教师的人事变动岂能如此草率?这是谁给予校长的如此专横的权力?谁来保护教师起码的工作权利? 

    尊师重教是一个国家、民族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民族是一个尊师重教的民族。我国古有"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的遗训,孔子因三千弟子,七十二贤人被称为教育家,举为"圣人"。孔老师云:三人行必有吾师焉!可见他随时都想到尊敬老师。我党三代领导人都是尊师的典范,毛主席在祝贺他的老师徐特立60寿辰的信中说:"你是我二十年前的先生,你现在仍是我的先生,你将来一定还是我的先生。"邓小平同志逢年过节都要去拜访慰问老师,江总书记出国访问时还专程去看望他在国外的老师,都为我们尊师做出了榜样。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教师节,教师在所有职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在日本教师是首选职业,待遇最高。有位访日的朋友曾问日本教师:"你们都愿意当教师吗?"日本教师认为不可理解,在日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你们教师有被炒鱿鱼的吗?"日本教师也表示不可理解,在日本教师是最受保障的职业。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为教师撑腰,从"臭老九"的牛棚中把他们解放出来,重塑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辉形象,确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优良风尚,把教师称为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人类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同时提高教师的待遇,解决教师住房难、看病难等一系列生活具体问题。教师受到空前的尊重和爱戴。 

    然而,时至今日,且听到有随意开销教师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乡镇精兵简政,精简机构,不去精简那些虚设的行政机构,不去裁减那些吃白饭的公务人员,却去学校炒教师的鱿鱼,甚至在新闻媒体上大肆宣扬裁减了多少多少教师,为农民减负多少多少万元。他们平时拖欠挪用教师工资,连一张白条也不给,而到精兵简政时想起了教师,把教师当作精兵简政的替身,他们还把教师当人吗? 

    我国教师有《教师法》。《教师法》上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对待教师的一切行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我们现有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拿了教师资格证书的,他们依法从事自己的职业,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那些对老教师任意处置提前退休、青年教师不加培养就随意处置下岗、借所谓"改革激励机制"之名随意克扣教师工资、以个人好恶亲疏任意驱赶教师、以应试教育的标准解聘教师等等,都是违背《教师法》的违法行为,到时是要清算的! 

    教育家说过:"不爱老师的校长不是好校长。"现在,有不少学校的干群关系紧张,校长与教师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校长把教师当雇佣,老师把校长当老板。你给我打工,我给你工钱。校长聘用教师有两条标准:一是好恶亲疏,看我校长喜欢不喜欢,看你对我校长亲近不亲近;二是升学率和考分,不管你如何爱生,敬业,工作如何认真负责,学生基础如何差又提高如何快,一律采取末位淘汰。如此这般处置教师,哪有法纪可言! 

    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要转变一个学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一个因材施教,潜移默化,循序渐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过程,每个教师都有各自的教育习惯和风格、方式和方法,教师本身也有个受教育或逐步成熟或知识更新的过程,学生也有适应或喜欢某个教师的选择。教育的效果是由诸多因素形成的,不象工厂的机器和产品,有固定的模式和模子,依葫芦画瓢,或者当时见成品,而且按规格检验优劣的。教师的频繁变更,不利于教学的相对稳定,不利于教育工作的连续性和学生教育的持续性,不利于教师思想和工作稳定和安心,不适合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正常秩序。所以,我呼吁:对教师的安置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不可随心所欲的"炒鱿鱼"。"炒鱿鱼"的作法,不适宜于教师。个别教师即使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也要按照《教师法》处理,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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