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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
光明网 2002-10-31 记者 高晓明
今年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生效10周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已开始实施。近日,全国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分别召开了“中国儿童参与行动项目”国际研讨会和儿童发展与参与专题国际研讨会,就我国维护儿童权利特别是儿童参与权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进行了探讨。
中国儿童参与的实践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的实践。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推动儿童参与方面,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儿童实际情况的有特色、有影响的工作。去年4月全国妇联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联合召开了以“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儿童论坛,来自11个省市、13个民族的年龄在10—18岁之间的60名儿童参与讨论如何解决自身问题,他们自己确定议题、组织讨论、进行总结,自己选出参加亚太儿童论坛的代表。论坛充分体现了儿童参与的理念,儿童在参与中认识了自己的权利,论坛形成了成果性文件《中国儿童论坛报告》并形成启动“中国儿童参与行动计划”的初步设想。
今年初,由中宣部等6部委共同发起的《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作为全国性的儿童道德实践活动,其特点、形式和主要内容全面渗透了儿童参与的理念。中国儿童中心的李新民指出,《计划》强调了儿童的活动的主人,力图在活动的设计中体现儿童的主体性、参与性和互动性,希望让儿童在道德建设实践活动中做到自愿参与、自主策划、自我学习、自觉行动。
儿童参与的实践,为儿童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全国第一家中学生通讯社——北京中学生通讯社1985年初成立时,当时的学生记者们提出了“让中学生早点了解社会,让社会早点了解中学生”的办社宗旨。致力于“儿童参与”,表达自己,改变社会,使中学生远离了话语权为成人垄断的“儿童集体失语症”。
儿童参与权的定义与内涵
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儿童参与的程度有了历史性的提高。但是与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保护权相比,儿童参与权的实现程度要差,难度要大。正如李秋芳所指出的,我们还应看到,由于封建文化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忽视或无视包括参与权在内的儿童权利的现象。我们在实践儿童参与权方面任重道远。
要真正实现儿童参与权,首先要弄清其定义与内涵。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宏观政策“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毋庸置疑,在对儿童参与权的理解上,我们与西方国家有着一定的差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临时代办薄大卫先生指出,在西方国家父母或其他抚养人,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必须根据儿童成长发育的不同阶段,指导儿童实现其参与的权利,而不能在儿童能够自主表达其正确的见解的时候,代替他们做出决定。中国的情况与西方有所不同,不能全盘照搬。但是我们必须改变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一些传统观念,改变全国书记处书记李秋芳指出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儿童的自我意识在成人的呵斥、指责、摆布、溺爱中被削弱;成人在讨论涉及儿童问题时不征求儿童的意见,不注意儿童的感受;儿童文学、儿童电视剧的评奖没有独立的儿童评审团等现象。改变这些观念与做法,是实现儿童参与权的必备条件。《儿童权利公约》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如何评判儿童参与权实现的程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的小野正博先生介绍了一种评价儿童参与水平的方式“参与阶梯”:第一层是完全受摆布;第二层是装饰性参与;第三层是象征性参与;第四层是分配责任,但事先通知;第五层是考虑儿童的意见,并被告知;第六层是成人提议,儿童参与做决定;第七层是由儿童提议并指挥,;第八层是由儿童发起,儿童与成人共同做出决定。其中,第1—3层属于非参与,第4—8层属于参与,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
参与程度的高低,对于儿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体现在素质教育之中。上海市科学育儿童基地的徐浙宁提出,作为近年来对素质教育探索的结果的研究性学习,其主体基础——自我发展就强调鼓励学生直接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体验与创造。北京第二实验小学实现学生参与的措施是让学生参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成为活动的主体;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成为活动的主体。学生在主动参与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之后,不仅受到了教育,学到了知识,同时还提高了他们的实践能力,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意识,挖掘了他们的多元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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